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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2/18 10:40:11 浏览:

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数据稽核规程(试行)》,重点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资格、待遇领取资格、财政补助资金到位、重复享受待遇等情况的稽核工作,认真核查虚报、冒领养老金情况和欺诈行为。如有发现要情,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要情报告工作。

第七十条社保机构应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各类经办风险。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岗位权限管理办法》,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应相互监督、相互制衡,做到业务、财务分离,受理初审、复核、审核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社保机构还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十一条上级社保机构要对下级社保机构的各项业务经办活动、基金收支行为等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根据实际需要对其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考评。

第十四章宣传、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

第七十二条社保机构应通过新闻媒体及印发宣传手册等手段,采取各种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向城乡居民宣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及业务办理流程。

第七十三条社保机构和乡镇(街道)事务所应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咨询服务活动。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受理咨询。

第七十四条县社保机构每年初应当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村(居)协办员,按村(居)将参保人员上年度待遇发放等情况予以公示,公示中应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隐私信息进行脱敏处理。

第七十五条各级社保机构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社保机构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本规程所称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省内常住地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合法证件。

第七十七条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域发生失信行为的相关人员的失信惩戒,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9〕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各市、县(区)人社部门应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地经办管理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操作流程,制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细则。

第七十九条本规程由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本规程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闽人社文〔2013〕1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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