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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2/18 10:40:11 浏览:

以确认。特殊群体身份本年度内有效。县社保机构在年度内应按规定获取新增特殊群体人员信息,并及时在信息系统中补充登记。

各级受理初审和经办人员在受理首次参保登记申报特殊群体身份或参保人员自主申请特殊群体身份变更时,应及时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数据比对,核实特殊身份信息后办理身份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四章保险费收缴衔接

第十六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按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进行正常年度缴费或补缴。

特殊群体身份认定后,缴费年龄段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当年度政府代缴、缴费补贴等优惠政策。相关部门认定特殊群体身份前参保人员已完成年度缴费的,本年度不再予以政府代缴;相关部门认定特殊群体身份后、县社保机构登记特殊群体身份前,已按普通参保人员征缴的保费,应通知参保人员申请退费,完成退费后予以本年度政府代缴。

第十七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由税务部门按规定予以征缴。

第十八条社保机构通过数据比对、稽核等方式发现缴费阶段参保人员疑似死亡、丧失国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况的,在办理保险关系注销手续前,县级业务受理初审人员可在信息系统中对参保人员进行暂停缴费标识,业务复核人员复核后及时将暂停缴费数据传输至税务部门。若核实不属于上述情况,县社保机构应经过初审、复核程序及时撤销暂停缴费标识。

第十九条省社保机构应配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部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方案〉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123号)等文件制定适应满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收业务和数据交互需求的数据标准、业务和技术规范,开展与税务部门信息共享平台的开发、部署及联调、运维等工作,并对共享平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数据质量管理、交换过程进行监控,保障参保登记信息的唯一性和有效性,保障数据交换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二十条社保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部门传递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数据、特殊群体缴费档次认定信息、退费核验信息、退费信息等信息,接收税务部门传递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缴费明细数据、银行账号、对账数据、退费申请等信息,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收相关数据的省级集中交互。

第二十一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退费及特殊缴费操作流程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社保机构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关系转移收支、待遇支付、利息、账户储存额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社保机构应依据税务部门传递的缴费详细数据,及时将个人缴费额、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贴、政府代缴额、集体补助额等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及对应的政府补贴、集体补助按缴入国库时间记账,从次月起开始计息。关系转移收入按转入收入户时间记账,从次月开始计息。

第二十四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结息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县社保机构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后对上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息。个人账户计息标准按国家和省级人社、财政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社保机构应在信息系统中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以下简称《个人权益记录单》,附表7),记录参保人员参保信息、各年度缴费信息、个人账户积累额(余额)、当前待遇发放信息等信息,并在互联网经办渠道和线下信息化经办渠道提供《个人权益记录单》的动态查询、打印服务,在县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服务窗口提供《个人权益记录单》打印服务。县社保机构应提供可登陆国家社保公共服务平台的电脑设备,支持参保人员查询、打印本人在各省、市、县(区)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并为有需要的参保人员提供个人权益记录加盖公章服务。

第二十六条县社保机构收到参保人员提出的个人账户记录异议时,县级稽核人员应根据参保人员提交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异议核查申请表》(以下简称《异议申请表》,附表8)及证据材料立即开展核查,核查结果经业务主管人员审核后转相关人员进行处理,核查处理后有关情况由稽核人员及时告知参保人员。

第二十七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本规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六章待遇管理

第二十八条乡镇(街道)事务所经办人员提前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生成即将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的信息,制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附表9)交村(居)协办员,或传输至村级便民信息化平台由村(居)协办员印制《告知书》。村(居)协办员应在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至少提前一个月将《告知书》发放给参保人员并通知其办理待遇领取申请手续。

参保人员直接前往乡镇(街道)事务所、县社保机构办理待遇申领的,乡镇(街道)事务所、县社保经办机构应直接打印《告知书》交与参保人员。

第二十九条各级受理初审和经办人员收到参保人员提交的待遇领取申请后,核对申请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申请表》(以下简称《待遇申请表》,附表10)或《业务申请表》,按照第八条之规定办理待遇领取申请的受理初审、核定及审核手续。县级业务受理初审人员应通过数据比对,校验参保人员是否满足待遇领取资格,满足条件的予以办理待遇核定,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附表11)或《业务审核表》,随后提交县社保机构复核、审核。县社保机构受理待遇领取申请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应办结待遇核定程序。对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应自收到待遇领取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原因。

第三十条县社保机构应从参保人员满足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规定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对待遇计发标准有异议的,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通过线下服务渠道提供证据,提出核查申请。接到申请后,县社保机构应立即根据参保人员提供的证据开展核查。待遇计发标准有误的,县社保机构应及时重新核定待遇计发标准,并将核定结果反馈给参保人员,经参保人员确认后按新待遇标准发放待遇,并补(扣)发相应的历史待遇;待遇计发标准无误的,县社保机构应及时向参保人员说明核查结果。

第三十一条因基础养老金调整、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调整等因素需调整待遇的,县社保机构应经过初审、复核、审核手续统一调整并补发有关待遇。

第三十二条社保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工作。

社保机构应通过内外部数据比对、汇聚各渠道疑点信息等措施,开展疑似丧失待遇领取资格人员排查。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本村(居)掌握的上月死亡、入狱服刑、丧失国籍等人员名单(含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死亡、入狱时间等基本信息)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乡镇(街道)事务所汇总后每月10日前上报县社保机构。

第三十三条对未通过待遇领取资格确认的人员以及政务数据对接获取的疑似死亡人员,信息系统自动暂停发放养老金。对通过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发现的其他疑似丧失待遇领取资格的人员,县社保机构应当经过初审、复核程序,暂停发放养老金。

县社保机构应对暂停情况组织调查核实。因未通过资格确认、疑似死亡等原因被暂停发放养老金的人员,其通过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后自动恢复养老金领取资格,需补发暂停期间养老金的,通过人脸识别认证人员经过复核程序、其他形式通过资格认证人员经过复核、审核程序,生成补发信息。对调查核实后确定仍然具备待遇领取资格的人员,县社保机构应经过初审、复核、审核程序,恢复养老金领取资格并补发暂停期间养老金。

调查核实期间,待遇暂停人员也可向县社保经办机构提交《恢复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申请表》(以下简称《恢复领取申请表》,附表12)及有关证明材料,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予以核实,确定是否恢复待遇领取资格,仍具备资格的按上款规定处理。

暂停、恢复养老金发放程序完毕后,县级业务受理初审人员应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停发放审批表》(以下简称《暂停发放审批表》,附表1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恢复发放审批表》(以下简称《恢复发放审批表》,附表14),经初审及复核、审核人员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存档。

第三十四条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或领取待遇后处于服刑或缓刑状态的,县社保机构按《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建立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比对机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办﹝2021﹞154号)有关规定处理。

待遇领取人员刑期结束或由服刑转为社区矫正后,可主动向县社保机构提出恢复待遇发放申请,提交《恢复领取申请表》及释放证明或假释证明等材料。县社保机构应及时受理,经受理初审、复核、审核程序,从其刑期结束或转为社区矫正次月起按服刑前的标准恢复发放待遇。

第三十五条出现本规程第三十八条有关情况的,社保机构应从出现情况的次月起终止发放相关参保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冒领、多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县社保机构应按规定责令有关人员退还。拒不退还的,县社保机构应按《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查处涉嫌欺诈骗取社会保险金违法行为常态化工作机制的通知》(闽人社办﹝2020﹞140号)有关规定,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其他依据有关规定不得重复领取的其他养老保障类待遇的,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77号)等文件处理。

第三十七条对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封存条件的参保人员,村(居)委会可申请封存参保人员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所在的村(居)委会填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封存(解封)申请表》(以下简称《封存(解封)表》,附表15),选择申请事项:“个人账户封存”,同时提交封存原因等有关情况说明,及时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报送县社保机构初审、复核、审核,保险关系予以先行封存,但不支付个人账户余额及丧葬补助金,个人账户余额封存进入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无余额的,也应办理封存手续。

村(居)委会与被封存人员或其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恢复联系后,可提出解封申请,填报《封存(解封)表》,选择申请事项:“个人账户解封”,及时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报送县社保机构初审、复核、审核后,对个人账户余额进行解封。

第七章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县社保机构应对参保人员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一)死亡;

(二)丧失国籍;

(三)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依据有关规定不得重复领取的其他养老保障类待遇。

参保人员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手续;属于第(二)(三)款情况的,由参保人员本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各级受理初审和经办人员应核对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附表16)或《业务申请表》、《承诺书》(主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不填报)等材料,按照第八条之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受理初审、复核、审核手续。县级业务受理初审人员录入注销信息,计算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及丧葬补助金,生成一次性支付申请,经业务复核人员复核,随后提交县级业务主管人员审核,审核通过后办结注销登记程序。县社保机构应自县级收到注销登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参保人员办理结果。

因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而多领取待遇的,县社保机构可直接从被注销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应责令有关人员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按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参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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