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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2/18 10:40:11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2-6-6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为城乡居民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我厅对原有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6日

福建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神,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9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结合福建实际情况,为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顺利实施,规范、优化业务流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包括参保登记(含登记信息变更)、保险费收缴衔接、个人账户管理、待遇管理、注销登记、关系转续、基金拨付、基金管理、统计管理、档案管理、稽核内控、宣传、咨询、公示和举报受理等。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行政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统筹区属地管理,县级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

第四条省和设区市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和划拨工作;依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服务办法;依据工作需要和制度规定参与制定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内部控制和稽核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和稽核工作;规范、督导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和社会化服务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推进建设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和数据应用分析工作;指导、调度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开展;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协助做好个人账户结余基金归集和上解等工作。

县(市、区、开发区,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含登记信息变更)、保险费收缴衔接、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

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统计,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保险关系注销申请、待遇领取及关系转移等进行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居)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待遇领取、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确认、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和情况公示等工作。建立城乡居民养老和医疗村级便民信息化经办平台(以下简称“村级便民信息化平台”)或开通“福建居民养老保险”小程序服务账号的村(社区),村(居)协办员负责相关业务的受理及相关材料的收集与上报。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主动与公安、民政、司法、乡村振兴、教育、卫生健康、残联、税务、退役军人事务等相关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社保机构应定期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对参保人员的户籍变更、特殊身份、生存状态、待遇领取资格等信息进行核对,凡是能通过数据比对掌握的准确信息以及法律法规未规定由城乡居民提供的材料,社保机构不得要求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但相关电子数据及纸质资料应作为业务档案资料归档保存。比对数据与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出现差异导致业务无法办理的,社保机构应向相关部门核对数据,确认申请人信息有误的,须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本规程所指的特殊群体为《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9号)、地方政策或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由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代缴或待遇方面享有政策优惠的人员。

第二章服务方式

第七条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与村(居)协办员应提供方便快捷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包括互联网网上经办服务、自助服务、村级便民信息化经办服务和协助经办服务等,不断完善传统服务渠道,优化拓展智能服务方式,采取“适老化”措施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问题。互联网网上服务应进行实名验证。目前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渠道主要有:

(一)传统经办渠道(填报申请表单、提供纸质附件材料);

(二)线下信息化经办渠道(村级便民信息化平台);

(三)互联网经办渠道(“福建居民养老保险”互联网小程序、省网上办事大厅、闽政通APP、全国社保公共服务平台等网络端服务渠道)。

第八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主要有受理初审、复核、审核等环节,一般按照以下基本流程办理,文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一)传统经办渠道。村级、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社保机构受理的,受理人员负责初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表单信息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符合要求的,在业务表单上签字(签章)、填写办理时间,并加盖公章,由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将信息准确无误录入信息系统,尽快将材料移交至县社保机构。县级业务复核人员、主管人员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按规定对申请内容及附件材料进行复核、审核,无误后,在业务表单上签字(签章)并加盖公章,在信息系统中确认通过,将纸质材料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保存。

(二)线下信息化经办渠道。村(居)协办员受理申请人业务申请,将申请信息录入系统,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申请表》(以下简称《业务申请表》,附表1),交申请人确认并签字、签章或加盖手印,随后将《业务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材料高拍上传至信息系统,提交乡镇(街道)事务所,乡镇(街道)事务所经办人员应在信息系统中初审无误后,提交县社保机构复核、审核。县级业务复核人员、主管人员在信息系统中调取《业务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材料,按规定进行复核、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确认通过,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审核表》(以下简称《业务审核表》,附表2)并打印、签字(签章)并加盖公章,将《业务审核表》高拍上传系统,建立电子化档案;随后打印《业务申请表》和相关附件材料,连同《业务审核表》一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保存。

(三)互联网经办渠道。申请人通过“福建居民养老保险”互联网小程序(以下简称互联网小程序)准确填写申请事项有关内容,按规定拍照提交相关附件材料电子版,提出业务申请,或由村(居)协办员通过互联网小程序协办模块协助办理业务申请,信息系统自动生成《业务申请表》。乡镇(街道)事务所经办人员在信息系统中调取《业务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提交县社保机构复核、审核。县级业务复核人员、主管人员按本条第(二)款之规定进行复核、审核。申请人通过其他网上申报渠道申请办理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依据办事平台相关规定执行。

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受理初审人员应出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受理情况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留存。附表3),符合受理条件的,在表中告知受理事项及已收取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原因及缺件等情况。社保机构应通过网上信息推送、短信发送、文书通知等多种形式之一向申请人提供办理进度、办理结果等情况告知。

第九条申请人确因不具备书写能力无法填报纸质材料或签字签章的,可由他人代为填报,但申请人需留指纹确认。

经办人员通过互联网小程序开展协助办理服务的,填报内容须经申请人确认无误,并通过人脸识别功能确认申请人身份。

申请人可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通过传统经办渠道或线下信息化经办渠道申请代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业务申请(暂定可受理的代办业务为:参保登记、变更登记、待遇领取申请、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注销登记申请),由代办人代填有关申请表单。受理初审人员应对代办人提交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委托书》(附表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附表5)等进行初审,确保符合代办条件。

各级受理初审和经办人员不得代替申请人代办业务申请或作出承诺。

第十条各级受理初审和经办人员使用信息系统进行业务操作应采用实名制。业务办理中有纸质材料的,应先审核纸质材料,再进行系统操作。业务受理初审、复核、审核人员不得兼任。

第十一条为进一步推动简政便民,办理部分指定业务时按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可不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出承诺时,经办机构应当对承诺事项的办理要求、失信后果等内容进行告知,事后应通过相关部门共享信息等方式对承诺内容进行核实。承诺人履约践诺情况按规定报送信用管理部门。

第三章参保登记

第十二条各级受理初审和经办人员收到申请人提出的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申请时,应核对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附表6)或《业务申请表》,按照第八条之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受理初审、复核,完成参保登记程序。县社保机构应自县级收到参保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参保人办理结果。

办理参保登记时,经办人员应通过全国社会保险信息比对查询系统或其他渠道查询异地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同时段重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等信息,对参保人员是否符合参保条件予以判断,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各级受理初审在受理参保人员提出的民族、性别、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的变更申请时,应核对参保人填报的《参保表》或《业务申请表》,将有关变更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后直接生效。通过互联网小程序办理的上述信息变更申请在提交后直接生效。

第十四条各级受理初审人员在受理参保人员提出的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信息、特殊群体身份、统筹区范围内户籍地址等关键信息变更申请时,应核对申请人提供的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社会保障卡等证件以及《参保表》或《业务申请表》,按照第八条之规定办理上述登记信息变更的受理初审、复核、审核,通过后办结变更登记程序。县社保机构应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参保人员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县社保机构每年初应将相关政府部门提供的特殊群体人员数据导入信息系统,经数据比对后登记特殊群体人员身份,同时按政策变更特殊群体缴费标准、补贴标准或待遇金额等信息,业务复核人员检查无误后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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