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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章程修订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2/11/24 7:43:33 浏览:

部关系

第八十五条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八十六条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八十七条学院积极开展与社会各界的合作交流,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主动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八十八条学院实行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接受学院委托处理或协助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第十一章学院标识

第八十九条学院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院徽志采用盾形加绶带的外形,内部设计利用海浪和海鸥的图形元素、“协和”英文字母“CONCORD”,结合福建师范大学前身校之一的福建协和大学的标志性建筑轮廓图形,复构演变而成,下方的“FJNU”,代表母体学校福建师范大学;外环以绶带成形,体现著名社会活动家、书法家赵朴初题写的校名。

学院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母体学校福建师范大学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九十条学院院旗旗面为红色长方形。旗面正中缀院徽和中英文院名。院徽和院名文字颜色为白色。

第九十一条学院以获准设立并开始招生的2003年为建院年份,校庆日为每年12月7日。

第十二章附则

第九十二条出现以下情况,学院可以修订章程:

(一)学院党组织认为必要;

(二)学院董事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联名提议;

(三)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

(四)法律、行政法规进行重大调整,需要修订章程。

第九十三条学院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

章程修订属于学院办学重大事项,应按董事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决定。

学院章程的修订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机关核准。

第九十四条修订后的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学院应主动将核准后的章程在学院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向本院和社会公布。

第九十五条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董事会。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学院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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