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学院重大决策、重大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必须经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必要时提交学院董事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学院实行民主管理、信息公开,院长定期向董事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条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检部门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科学发展。
第四十一条学院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接受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二条学院团委是学院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接受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学院本着“精简、高效、合理、规范”的原则,自主设置党务管理、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决定其职责配置。
第四十四条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等设置相关院系,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二节院系
第四十五条院系是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第四十六条院系根据学院规划、规定或授权,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组织实施专业建设、师资建设、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提出招生计划建议,负责学生教育管理、对学生奖惩提出意见,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院系经学院党委批准,设立相应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负责本单位的党建、思想政治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支持并监督院系行政负责人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院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根据议事规则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务。
第三节学术治理机构
第四十九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院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科研工作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第五十条学院学术委员会一般由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院系可设立学术分委员会,行使学院学术委员会赋予的相关职责。
第五十一条学院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教学重要事项的审议工作;设立科研工作委员会,负责科研的决策咨询、评议、评审和协调工作;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负责全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上述专门委员会依据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的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二条学院依法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学位授予工作。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院长担任;委员由院长提名、院务会议审定,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院系根据实际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第四节民主管理机构
第五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学院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接受学院党委领导,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院工会作为工作机构,并由院工会与选举产生的执行委员会共同承担其职责。
第五十五条学生会是学生在院党委领导、院团委指导下,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群众性组织,依照法律、学院规章制度和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六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一般每一至两年举行一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承担日常工作。
第五十七条学院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各种合法渠道,反映师生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维护师生的正当权益。
第五章教职员工
第五十八条学院教职员工由专任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聘任制和岗位管理制度。学院自主招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并依法与招聘人员签订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五十九条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力量,学院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条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合理和公平使用学院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意见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学院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扎实的学识;
(二)珍惜爱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有仁爱之心,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有高尚的师德,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二条学院坚持以人为本,完善干部、人事和劳动制度,健全教职员工权益保障机制,依托院工会设立教职员工申诉机构,受理教职员工申诉,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学院推动人事管理改革,结合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对教职员工履行岗位职责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学生
第六十四条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院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五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利用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参加社会实践,在院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体活动等;
(三)公平获得学术交流、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和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五)根据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
(六)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知悉学院改革发展和涉及学生权益的重大事项,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六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进取,全面发展,按规定完成学业;
(二)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权益,爱护并合理使用学院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四)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五)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七条学院建立健全学生教育管理制度和权利保护机制,完善全员育人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服务学生成长成才。
第六十八条学院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法、互帮互助、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德。
第六十九条学院关心学习或生活困难的学生,并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七十条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的,可按规定向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七章校友
第七十一条学院校友包括在院学习、进修、工作过的师生员工,以及获得学院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各种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
第七十二条学院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为校友提供服务,团结和凝聚校友力量,共同支持学院发展。
第七十三条学院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发展,凝聚校友力量,拓展办学资源。
第八章经费、资产和后勤
第七十四条学院经费以学生学费为主,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学院经费来源包括:
(一)举办者投入
(二)政府资助;
(三)收取学费杂费;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五条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财务制度,依法制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学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岗位的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六条学院依法接受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捐赠。学院遵循自愿捐赠的原则,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七条学院资产主要来源于举办者投入、学院合法收入及接受捐赠等渠道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学院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学院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抽逃。学院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继续办学。
第七十八条学院建立健全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九条学院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九章变更与终止
第八十条学院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地址、法定代表人、办学性质时,须经学院董事会讨论通过,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涉及举办者变更的,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请审批机关核准。
第八十一条学院的分立、合并或终止,须经学院董事会讨论通过,在进行财务清算后,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十二条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举办者要求或学院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应当终止的。
第八十三条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院终止时,财产按照下列顺序予以处置: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四)剩余财产由举办者根据办学协议约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十四条学院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终止,应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章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