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九条学校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编报财务报表。
第七十条学校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一条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和向有关部门报告审计结果。
第十章变更与终止
第七十二条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三条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四条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变更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十五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学: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学校章程规定终止办学的情形包括:学校董事会决定终止,或因不可抗力无法实现办学目的、无法完成章程规定宗旨或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等。
第七十六条学校在终止前,依法成立清算工作小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安置在校教职工和学生,处理相关善后事宜。
第七十七条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学校自行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时,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算期间,学校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八条对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办学。
学校可根据自身情况依法依规处置剩余财产,但不得约定分配剩余财产或将剩余财产划转至举办者公司。
第七十九条学校完成清算工作后,向审批机关缴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八十条出现以下情况,学校可以修订章程:
(一)学校党组织认为必要;
(二)学校董事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联名提议;
(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
(四)法律、行政法规进行重大调整,需要修订章程。
第八十一条章程修订属于学校办学重大事项,应按董事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决定。学校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学校章程的修订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机关核准。自主管机关核准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十二条修订核准后的章程在学校门户网站向本校和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三条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第八十四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为准。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冲突
第八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