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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仰恩大学章程修订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2/10/18 11:24:27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2-10-9

仰恩大学:

你校送审的章程修订材料收悉。经审核,你校章程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现予核准。

福建省教育厅

2022年10月9日

仰恩大学章程

(2022年修订稿)

序言

仰恩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创办于1988年,由仰恩基金会投资兴办,创办人是爱国华侨吴庆星先生。学校前身是华侨大学仰恩学院,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1989年成立仰恩学院独立办学,1992年更名为仰恩大学,1994年作为中国高等教育改革试点单位,转制为民办。学校是新中国第一所具有颁发本科学历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弘扬吴庆星先生的爱国兴学精神,秉承“学会做人,守信笃行;学会做事,创业有成”校训,努力把学校办成国内有特色民办强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学校的办学活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名称是:仰恩大学;英文名称是:Yang-EnUniversity,英文名称缩写是:YEU。

仰恩大学的校名具有特殊涵义,永远不得更改。

第三条学校是由国家教育委员会于1988年审批设立、1994年由民助公办转制的民办高等学校,是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主要从事教育活动的社会服务机构,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办学属性为非营利性。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四条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学校定位为有特色、地方性、应用型民办大学,坚持立足地方、面向产业、特色发展,主动服务区域社会经济建设,培养具有爱国主义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应用型人才。

第六条学校的审批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业务主管机关是:福建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政厅。学校接受审批机关、业务主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学校的法人住所和办学地址是: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

第八条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是:正圆形,由学校中、英文名称及图案组成。图案为吴庆星先生设计绘制的泉州北郊最高峰的仙公山图案。

学校徽章是:题有“仰恩大学”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九条学校中文校旗旗面为粉红色,英文校旗旗面为白色,校徽志位于旗面中间位置,校名位于旗面下方中间位置。

第十条学校校歌是:《仰恩大学校歌》。

第十一条学校校庆日是:每年7月2日。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

第十二条学校的举办者是:仰恩基金会;开办资金:5600万元。

第十三条学校举办者权利包括:

(一)了解学校的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学校董事会的组成人员和监事;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要求进入或派代表进入董事会,并依据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四)有权查阅学校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有权向董事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学校举办者义务包括: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校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保证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三)依法保障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或者私分学校财产;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学校办学条件,依法依规确定办学规模;办学层次为普通本科教育,积极争取发展研究生教育;办学形式为全日制。

第十六条学校的办学范围:

(一)开展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继续教育;

(二)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三)经依法审批后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校企联合办学,以及举办其他层次和其他形式的教育。

第三章党的建设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仰恩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及其基层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学校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校党委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副书记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发挥党组织实施重大决策、履行监督责任、提高办学质量、把握办学方向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九条学校党组织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引导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学校工作的根本标准,为党育人、为国育才。

(二)凝聚师生员工。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密切联系和服务师生员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

(三)推动学校发展。支持学校董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校重大工作事项决策并监督实施;帮助学校建章立制,协调解决影响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学校各类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做好干部推荐和选拔任用工作,对教师引进、教职工职称评聘、岗位晋升、考核评价等进行政治把关。

(五)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道德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建设优良校风教风学风。

(六)加强自身建设。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履行上级党委要求执行和落实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学校设立纪检、党办、宣传部、组织部、统战部、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人民武装部等党委工作部门,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一条学校严格落实党委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要求,党员校长兼任校党委副书记,党员副校长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校党委班子;校党委班子成员按照学校章程进入行政管理层,校党委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党委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校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由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校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校党委与行政管理层联席会议制度;强化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保证校党委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第二十三条学校党组织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建立和完善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体系,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二十四条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者队伍建设。

第二十五条学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中国共产党仰恩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党内纪律检查监督。

第二十六条学校为党建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依法保障其活动条件、积极支持其工作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开展民主监督,保障教职工与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决策机制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其成员由学校举办者仰恩基金会代表、学校校长、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及社会知名人士共11人组成,其中1/3以上的董事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

第二十九条董事长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在中国境内定居,无故意犯罪记录和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董事会成员应品行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举办者推荐,董事会选举产生;副董事长的设定由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与选举产生。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提名,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学校校长、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为董事会当然成员,如出现职务变动或流动,由其接任人选自然替补。其余董事会成员在任期届满前,非本人提出、或法定事由、或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董事会不得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自审批机关备案核准之日起算,任期届满时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开展换届工作。董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选举、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增补、罢免董事;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董事会的职权不得由举办者或其他个人代替履行,也不得由董事长个人代替履行。

第三十三条董事长依法履行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董事会休会期间,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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