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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仰恩大学章程修订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2/10/18 11:24:27 浏览:

三)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每学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一般在每个学期期初召开。会议须有1/2以上董事会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都不能出席时,可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天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与会人员。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被委托人、委托事项、授权范围和对会议讨论事项的意见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议事、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董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决议一般事项应由1/2以上董事会成员同意、决议重大事项应由2/3以上董事会成员同意方可做出。当董事个人利益与董事会决议事项关联时,不得参与该事项决策。下列事项属学校重大事项,应经2/3以上董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形成决定的,应当场形成会议决议,由与会董事审阅、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

董事会实行会议材料存档制度。每次董事会会议决议连同会议的签到记录、会议记录等相关支撑材料,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保管。

第五章管理体制及组织机构

第三十八条学校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接受董事会领导。校长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品德高尚,作风正派,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三)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依法履行职责;

(四)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办学业绩良好;

(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九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四十条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依法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按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负责审议学校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研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调查、处理学术纠纷,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以及处理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和授予工作。

第四十三条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和决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第四十四条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负责学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职务聘任工作及其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内部组织机构,并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内部组织机构根据相应职权与制度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学校设立二级学院(系、部),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生管理、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独立建制的系、部等,参照学院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监督机制与民主管理

第四十七条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学校党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和举办方推荐的代表共5人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应当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监事长在监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学校董事会成员、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会成员。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的变更及换届由相关各方按本条规定推选产生。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检查学校的办学活动是否符合党的教育方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

(二)监督董事会和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当董事会和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三)检查学校财务。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长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或监事可以根据监督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需经1/2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监事会决议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保管。

第五十条学校实行校务公开、信息公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社会公开学校运行过程中的相关信息。

第五十一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每年召开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增强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建言献策,推进学校民主管理建设,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规章行使职权和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五十二条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章教育教学

第五十三条学校设置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工学、教育学、艺术学等学科及其相关专业;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办学条件,按规定程序增加或减少学科、专业设置。

第五十四条学校围绕“为谁培养人、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这个根本问题,在专业知识体系中贯穿“学会做人、学会做事”的校训要求,体现政治素质、知识学习、技能训练和创新能力的培养要素,注重培养学生的家国情怀、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性思维,构建“符合国家标准、适应社会需求、体现仰恩特色”的专业人才培养体系。

第五十五条学校建立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自省、自律、自查、自纠的质量文化;重视教育教学过程管理和质量管理,建立教学过程管理及质量保障体系;加强教学质量监控,施行教学绩效评估,定期发布学校教学质量评估报告,将质量标准落实到教育教学各环节,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十六条学校严格落实校园安全稳定责任制,建立健全维护学校政治安全和安全稳定工作机制;做好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协调预案;定期分析研判校园政治安全、网络信息安全、教育教学安全,以及校园安全稳定形势,健全完善工作台账;加强阵地管理,做好各类安全问题和事件的预警预判、排查化解、舆论引导和应对处置,营造校园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学校加强校园治安综合防控体系建设,提升学校应急处突能力,保障师生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创建安全稳定和谐校园。

第八章教职工和学生权益

第五十七条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用人计划,实行聘任制度,自主招聘教职工。学校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学校教职工按照《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其中规定的权利并应履行相应的义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八条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教职工薪金、津贴、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依法保障教职工的薪酬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等。学校完善校内规章制度为教师提供评聘晋升、交流培训、提高学历等发展空间和评优评奖的机会,稳定教师队伍。

第六十条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教职工申诉,依法妥善处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享有其中规定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二条学校制定优秀学生奖励办法,对品学兼优学生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建立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建立健全困难学生帮扶体系,为特殊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和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三条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性质与程度,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依法保障学生申辩权和行使申诉权。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十五条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抽逃。

第六十六条学校经费来源包括:

(一)举办者投入;

(二)政府资助;

(三)收取学费杂费;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取得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不得在举办者、捐赠人或者董事中分配。

第六十七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出台的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同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学校收费标准变动情况等,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十八条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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