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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福建农林大学章程修正案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3/4/15 8:09:53 浏览:

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其中“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一)审议或决定事项”第5项“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修改为“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增加一项,作为(一)审议或决定事项第8项“科学研究涉及的科技伦理审查有关事项。”

二十六、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其中“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修改为:

“(一)审核学位点合格评估结果。

(二)审议申报、动态调整学位点等事项,对目录内外二级学科设置作出决定。

(三)审核并做出授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

(四)审核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

(五)审核并做出确认或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六)审议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规章制度。

(七)研究和处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其他事宜。”

二十七、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修改为“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十八、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修改为:“学生代表大会和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相关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二十九、将第三章第五节、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公共服务”修改为:“教学辅助”,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

三十、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置党政管理机构,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教学辅助机构数内自主设置教学辅助机构,并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三十一、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学校根据办学需要,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教学机构数内自主设置教学机构,并自主设置科研机构。承担公共教学、继续教育、合作办学等任务的,可设置相应的教学单位,并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职责。”

三十二、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其中学院主要职责第(二)项修改为:“组织和管理本院学科专业和学位点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对外交流合作、文化传承创新和学生思想品德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十三、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学院党委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学院党委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并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三十四、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学院院长是学院行政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拟定学院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十五、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要议事决策机构,按学校规定讨论决定学院重要事项。党委会议是学院党建、思政等问题的决策会议。院务会议是学院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等问题的决策会议。”

三十六、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学院内部的教学、实验、实训等机构,由学院根据学校规定的设置原则,自行设置和调整,报学校备案。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

三十七、删去第三章第七节。

三十八、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监督机制,防范各类经济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十九、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学校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学校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四十、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预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四十一、删去第五十六条。

四十二、将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按‘采管分离’的原则,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工作,完善相关项目的验收规程。优化资源调配,推行厉行节约、资源共享、定额配置、有偿使用的管理机制。”

四十三、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学校依法组建国有独资的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学校有关经营性资产的经营与管理,承担相应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学校不以事业法人身份对外投资和担保,任何校内二级单位不得对外投资和担保。”

四十四、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二条,其中教职工权利第(一)项修改为:“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四十五、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三条,“教职工义务”增加第(一)项“(一)坚定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学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十六、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对在编在岗教职工实行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任职条件分类考评、职务岗位分级聘任。非编在岗教职工的管理、聘任、考核等,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执行。”

四十七、将六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聘任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工勤技术岗位聘任制度。

学校与受聘人员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

四十八、将第七十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师风、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的依据。

学校党委成立党委教师工作部,统筹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学校规范人才引育,严把人才的政治关、师德关;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教师评价第一标准,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

学校对在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教育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四十九、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改为:“学校根据自身事业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依法保障教职工福利待遇。”

五十、将第七十六条改为第七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第(二)项修改为“(二)参加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第(三)项修改为“(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励、荣誉称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十一、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宪法、法律,加强自身道德修养。

(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维护校园公共财产、秩序和安全。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端正学风,不做弊、不造假,恪守学术规范。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十二、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建立完善学生管理制度和‘三全育人’机制,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氛围,努力服务学生成长成才。”

五十三、将第八十条改为第七十七条,“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或咨询、就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修改为“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或咨询、危机干预、职业生涯规划、就业创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

五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九条:“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外国留学生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享有相应权力,履行相关义务。”

五十五、将第八十二条改为第八十条,修改为:“举办者依法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并按规定程序报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按干部管理权限遴选、考察、推荐、选举、任命校级领导。”

五十六、将第九十条改为第八十八条,修改为:“基金会的款项主要来源于海内外校友、乡贤及社会各界的自愿捐赠,用于开展奖教奖学奖研,助教助学助研,支持学校教学、研究、设施条件建设,以及合作办学等促进学校发展的活动。”

五十七、将第九十四条改为第九十二条,“学校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为红底白字,研究生为蓝底白字,本专科生为白底红字”修改为“学校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为红底白字,研究生为蓝底白字,其他学生为白底红字。”

五十八、将第九十六条改为第九十四条,修改为:“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

五十九、将第九十八条改为第九十六条,修改为:“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此外,对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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