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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福建农林大学章程修正案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3/4/15 8:09:53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3-4-6

福建农林大学

你校《关于申请核准章程修正案核准的请示》(闽农林大综〔2023〕4号)收悉。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公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厅备案。

附件:福建农林大学章程修正案(2023年核准稿)

福建省教育厅

2023年4月6日

附件

福建农林大学章程修正案

(2023年核准稿)

一、将序言修改为:“福建农林大学前身是1936年创办的私立福建协和大学农科和1940年创办的福建省立农学院,1952年经院系调整组建福建农学院,1958年省委省政府以福建农学院森林系为基础,成立福建林学院。1994年福建农学院更名为福建农业大学。2000年福建农业大学和福建林学院合并为福建农林大学。

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强农兴农为己任,牢记习近平总书记殷切嘱托,秉承艰苦奋斗、敬业奉献、求真务实的优良传统,弘扬‘明德诚智博学创新’的校训精神,致力于把学校建设成为创新人才的培养基地、知识创新的研究基地、关键技术的攻坚基地和高新技术的孵化基地。”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党内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三、将第二条修改为:“学校名称:福建农林大学,简称:福建农林大,英文名称:FujianAgricultureandForestryUniversity(英文名称缩写:FAFU)。学校网络域名:fafu.edu。cn。”

四、将第三条修改为:“学校法定住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下店路15号,邮政编码:350002。学校设有福州金山校区、旗山校区、泉州安溪校区,有南平延平、三明尤溪、漳州芗城、漳州南靖、南平西芹林场、三明莘口林场等科教实践基地。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学校可依规设立新校区或调整校区布局、校址等,校址变更需经审批机关批准。”

五、将第四条修改为:“学校是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福建省人民政府与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

六、将第五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七、将第六条修改为:“学校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人才培养理念,坚持教学、科研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坚持科研反哺教学,建立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育人体系,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八、将第九条修改为:“学校坚持扎根中国大地办学的根本要求,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活动,致力于推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生态文明建设。”

九、将第十条修改为:“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的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适度开展非全日制的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和来华留学生教育。”

十、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学校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依规确定办学规模。以农林科学、生命科学等学科为特色和优势,包括农学、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等学科门类,根据发展战略和社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调整学科和专业,建立学科自我发展、动态调整、交叉融合机制,保持学科专业发展的前瞻性、战略性。”

十一、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学校依法招收和培养学生,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自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重视并加强课程教材建设,建立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

十二、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学校依法制定学历颁发和学位授予标准,对完成学历教育修业年限、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对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

十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一体推进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推动学科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十四、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学校以服务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为重点,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深化科教融合和产教融合,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推进农科教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十五、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发挥对台交流合作前沿和地处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的独特优势,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国际声誉。”

十六、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深入推进精神文明和校园文化建设,促进文化传承创新,构建和谐校园。”

十七、将第十八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福建农林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十八、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十九、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上级纪委监委和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置机制,保障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二十、将二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二十一、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党委全体会议(简称“全会”)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

二十二、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福建农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福建省监察委员会驻福建农林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简称‘监察专员办’)是学校的专责监察机构,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对监察对象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监察对象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监察对象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二十四、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其中“校长主要职责(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修改为“(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置机制,保障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二十五、将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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