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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2/8 9:53:41 浏览:

规定程序报批。建设资金应当根据进度要求及时拨付。

代建项目的代建管理费由项目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拨付给代建单位。

第二十七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预算管理、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进行管理和单独建账核算,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使用,定期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拨付给代建单位的建设资金不列为代建单位的收入来源,代建单位不得自行从中提取项目代建管理费。

第二十八条代建管理费列入项目概算,按照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标准,由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根据代建工作内容、代建单位投入、项目特点、风险分担及非代建单位原因导致代建管理费用增加等情况在代建合同中约定。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项目,概算中的代建管理费原则上按前期工作阶段不超过30、建设实施阶段不低于70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比例根据项目特点和代建单位确定方式而定。

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包括代建单位依约定另行承担的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服务费用。代建单位直接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的,由项目单位另行支付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项目概算中原则上不再列建设单位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项目单位在代建过程中已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需按程序报批后在项目概算中列项。

第二十九条项目代建管理费应当由项目单位按项目进度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在项目代建合同中明确。

实行前期工作阶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费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开工后再支付10,余额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清算。

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费在项目竣工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再支付15,余额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非因政策或项目单位原因,代建单位未按合同履行代建职责、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代建的,相关违约信息作为后续选择代建单位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一条项目单位不依照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和义务,造成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投资浪费、项目前期工作和工期延误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代建单位不依照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和义务,造成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投资浪费、项目前期工作和主要节点工期延误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代建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市、县(区)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政〔2007〕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建设厅关于福建省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9〕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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