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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

发布日期:2017/3/26 8:35:47 浏览:

新华社福州8月12日电(记者陈弘毅)福建日前印发《福建省管理办法》,对接待管理、接待标准、经费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

办法明确,国内公务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接待管理方面,办法提出,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旅游;除有直接相关业务外,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此外,国内公务活动必须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报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需协助安排的食宿标准。

接待标准方面,福建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实行公务接待支出总额和接待标准双控制度。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同城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用餐,在榕的省直机关到福州市城区活动均属同城。此外,各设区市应当对本市同城的界定进行研究确认,并报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福建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相关参考资料:
福建党政代表团、福建省党政代表团、党政机关、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公务接待、党政机关公文、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农机局公务接待制度、河南省公务接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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