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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福建师范大学章程修正案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3/1/22 17:22:46 浏览:

书记、副院长组成,可根据需要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学院重要事务。”

二十、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等职权。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岗位聘任、学风建设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二十一、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学校学术委员会一般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中不担任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教授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学校党政领导不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但可担任学术委员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委员。”

第三款第八项修改为:“(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章程,学院教授委员会或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第四款修改为:“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授权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岗位聘任等专门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评定:”

第四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学校学科建设、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第四款第三项修改为:“(三)自主设立各类教改项目、学术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二十二、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教学重要事项的审议工作;设立科研工作委员会,负责科研的决策咨询、评议、评审和协调工作;设立聘任委员会,负责全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各级各类岗位聘用工作;设立学风建设委员会,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学术争议的申诉并进行调查,解决学术纠纷。上述专门委员会依据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的章程开展工作。”

二十三、将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受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二十四、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是在学校党委领导、省学联和学校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成立常任代表会议为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1次,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五、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学校支持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通过各种合法渠道,反映学生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学校涉及学生利益的重大决定,应召开听证会或邀请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执行主席列席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

二十六、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依法在福建省民政厅登记的、由福建师范大学校友志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校友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为校友提供服务,团结和凝聚海内外校友力量,共同支持学校的发展。”

二十七、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学校依法多渠道筹措资金,努力增加办学经费。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十八、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条,修改为:“学校资产主要来源于国家划拨、使用学校合法收入及接受捐赠等渠道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有关规定收益处置的权利。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切实加强管理,优化资源配置。”

二十九、将第八十七条改为第八十八条,修改为:“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此外,对条文的序号和个别文字、标点符号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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