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我爱福建 > 下设服务 > 正文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福建师范大学章程修正案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3/1/22 17:22:46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3-1-18

福建师范大学

你校《关于核准〈福建师范大学章程(修正案)〉的请示》(闽师办〔2022〕100号)收悉。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公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厅备案。

附件:福建师范大学章程修正案(2023年核准稿)

福建省教育厅

2023年1月18日

附件

福建师范大学章程修正案

(2023年核准稿)

一、将序言修改为:“福建师范大学是我国最早建立的师范大学之一,前身是1907年清朝帝师陈宝琛创办的福建优级师范学堂,后由华南女子文理学院、福建协和大学、福建省立师范专科学校、福建省研究院、福建法政专门学校、国立海疆学校、福州大学等单位几经调整合并,于1953年成立福建师范学院,1972年更为现名。2003年被列为福建省重点建设高校,2012年成为福建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高校,2014年被确定为福建省重点建设高水平大学,2018年被确定为福建省一流大学建设高校。

学校秉承爱国奉献、为人师表的光荣传统,践行‘知明行笃,立诚致广’的校训,弘扬‘重教、勤学、求实、创新’的校风,强化教师教育等办学特色,培育英才、繁荣学术、服务社会、传承文明、加强国际交流合作,致力于建设富有鲜明特色的综合性全国一流大学。”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暂行实施办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三、将第二条修改为:“学校中文名称为福建师范大学,简称为福建师大、福师大;英文名称为FujianNormal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FNU。”

四、将第三条修改为:“学校注册地址为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8号。校本部设有旗山校区和仓山校区。”

五、将第五条修改为:“学校是以公益性为目的的高等教育事业单位法人,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面向社会自主办学,依法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监督与考核,履行办学职责。”

六、将第六条修改为:“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福建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社会参与的现代大学治理结构。”

七、将第七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八、将第八条修改为:“学校坚持‘特色立校、创新强校、质量兴校’战略,推进‘教学改革、科技创新、学科提升、开放办学、文化引领、科学治理’工程,实施办学质量与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努力提升综合实力和办学水平。”

九、将第九条修改为:“学校强化教师教育特色,做强做优教师教育,积极服务基础教育发展,着力办成高素质教师培养的示范地、教师教育综合改革的实验区、教育决策咨询的思想库。”

十、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学校学科专业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和艺术学等门类。”

十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开展宽领域、多渠道、高层次的国际交流合作,积极拓展对外合作办学,推进教学科研国际化,努力培养具有全球视野的国际化人才。大力发展留学生教育,打造国际中文教育品牌,积极培养知华友华爱华的海外人才。”

十二、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修改为:“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教材建设及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方面知识。”

第一款第五项改为第六项,修改为:“(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第一款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七)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构建文明和谐校园。”

第一款第七项改为第八项,修改为:“(八)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一款第八项改为第九项,修改为:“(九)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学校纪委和二级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学校纪委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领导、组织开展校内巡察工作。”

第一款第九项改为第十项,修改为:“(十)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一款增加第十一项:“(十一)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款改为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全委会由常委会召集,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常委会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非党委常委的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党政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发展规划处处长可以列席会议,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十三、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福建省监委驻福建师范大学监察专员,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等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党政办公室主任、纪委(监察专员办)纪检监察室主任、发展规划处处长可以列席会议,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对会议所议事项,由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十四、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事项,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

十五、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福建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与福建省监委驻福建师范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合署办公,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

十六、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学校本着‘精简、高效、合理、规范’的原则,自主设置党务管理、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承担校内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落实、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服务学校发展战略,服务师生员工。公共服务机构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为学生和教职员工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服务。”

十七、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根据学校章程实行自主管理。”

十八、将第三十条修改为:“经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党委,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九、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书记、院长、副书记、纪委

[1] [2] 下一页

最新下设服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