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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24 7:32:08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2-2-14

各设区市(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口中心(局),省高指、省公路中心、省港航中心、省运输中心、省交通质安中心、省交通造价站:

根据《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21年度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本年度交通建设养护市场从业单位考核对象具体见附件1-4。

二、考核结果报送

为提高考核工作的公正、公平,规范报送渠道,方便省厅及时汇总、评定,各考核单位应独立评分,并按以下要求汇总报送评分结果。

(一)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通知设区市(区)公路中心(局)、县级交通主管部门。除填报本单位对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含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内河水运(含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涉及三明市、南平市)、运输场站(含项目法人,仅涉及宁德市)项目考核评分外,还要汇总设区市(区)公路中心(局)对辖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含施工、监理),县交通局对辖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含设计、施工、监理)的考核评分,汇总后报送省厅。

(二)沿海各港口中心(局)负责填报本单位评分结果并报送省厅。

(三)省高指负责通知各设区市(区)高指填报对高速公路项目的评分结果。除填报本单位评分结果外,还要汇总审查专家对设计单位及设计咨询单位的考核评分,汇总后报送省厅。设区市(区)高指负责汇总辖区内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对项目从业单位的考核评分以及设计咨询单位对设计单位的考核评分,汇总后报送省厅。

(四)省交通质安中心负责通知各设区市(区)及县级交通、沿海港口质监部门。除填报本单位考核评分外,还要汇总各设区市(区)及县级交通、沿海港口质监机构对受理监督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养护(含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水运工程项目(含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从业单位的考核评分,汇总后报送省厅。

(五)省交通造价站负责通知各设区市(区)交通、沿海港口造价部门。除填报本单位考核评分外,还要汇总各设区市(区)交通、沿海港口造价部门对辖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的考核评分,汇总后报送省厅。

(六)省公路中心、省港航中心、省运输中心负责填报本单位评分结果并报送省厅。

(七)年度考核综合得分报送要求:设区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设区市(区)高指、沿海各港口中心(局)及省直相关主管部门严格按附件格式(含备注)对照以上要求汇总后,于2022年2月14日-15日通过福建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上传,并将正式书面材料同日报送省厅,电子版同时发送至联系人OA邮箱或fjsjtthlb@126。com。

三、有关要求

(一)为保证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考核名单与附件1-4的考核名单一致,各考核单位要对照附件,抓紧对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考核名单组织审核完善到位。纳入考核的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原则上按照附件执行,不能调整。2022年1月27日前,省高指、省公路中心、省港航中心、省运输中心、省交通质安中心要从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审核确认分行业年度考核名单并报送省厅,由省厅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公布。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年度考核名单如与附件不一致或未及时审核完善的,以及考核结果逾期未报送的,省厅将视情通报并在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处理。

(二)各设区市(区)交通局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及本辖区制定的农村公路考核实施办法,加强农村公路信用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确保考核取得实效。各设区市(区)交通局要在1月底前将本辖区农村公路考核定级结果报送省公路中心汇总(联系人:姜榕垚,0591-87078186),省公路中心汇总后于2022年2月15日前将全省农村公路考核定级结果报送省厅(建管处)。农村公路考核相关工作不从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

附件:1.2021年度信用考核单位名单(高速公路)

2.2021年度信用考核单位名单(普通国省道)

3.2021年度信用考核单位名单(水运工程)

4.2021年度信用考核单位名单(运输站场)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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