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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违法广告网络公司被罚17万涉付费搜索推广

发布日期:2017/11/11 16:01:50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17-04-07

福州新闻网4月7日讯(福州晚报记者叶智勤通讯员曹惠玲)2016年,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查处福州某妇幼医院等11家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时发现,涉案医疗机构均通过福建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互联网搜索引擎付费推广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福建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福建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系知名互联网搜索引擎公司在福州、宁德、三明、南平、莆田地区唯一的互联网广告服务提供商,主要负责代为收取客户费用,为其提供互联网广告及推广服务,并将所收取费用转至搜索引擎公司。搜索引擎公司综合自身年度运营及业绩情况,在每个年度末给予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业绩奖励。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为福州某妇幼医院等11家医疗机构在互联网上提供付费搜索推广违法医疗广告及链接服务,代搜索引擎公司收取费用,同时也为其他公司提供互联网广告及付费搜索推广服务。□案例点睛:

在本案查处时,国家工商总局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尚未公布施行,对于付费搜索推广行为是否属于广告行为存在一定争议。

执法人员认为,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据此,广告具有有偿性、目的性和媒介性。搜索引擎公司虽不是直接的广告设计、制作及广告内容发布者,但其接受客户委托,收取费用后,拣选发布并调整、控制商业信息及排位,影响消费者认知,并含有介绍第三方网站所销售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内容的网络推广服务,符合广告上述“三性”的特征,本质上属于广告行为。

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作为搜索引擎公司在福州、宁德、三明、南平、莆田地区的唯一代理商,主要负责代理搜索引擎公司在这五个地区的互联网广告及付费搜索推广业务,在11家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广告的过程中充当了广告发布者的角色。

根据调查结果,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对其作出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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