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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南纸:独立董事关于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向公司提供总额度4.5亿元的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福建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5/12/17 10:19:08 浏览:

福建省南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
向公司提供总额度4.5亿元的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公平、公正、平等互惠原则,对公司、全体股东及
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现就“关于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委托贷款方
式向公司提供总额度4.5亿元的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资金周转的需要,2015年2月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同意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向公司提供总
额度4.5亿元的财务资助,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公司可根据生产
经营需要分次提取,循环使用,资金占用费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
利率执行。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和表决福建省
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银行委托贷款的关联交易事项时,由全体非
关联董事表决通过,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
本次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银行委托贷款符合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可以满足公司生产经营资金周转需求,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
及公司利益的情形;3、本次委托贷款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同时
不需要公司提供担保,可以有效缓解公司营运资金紧张局面,对公司财务状况和
生产经营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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