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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公司注册登记申请材料审查的指导意见》解读

发布日期:2024/1/19 12:28:56 浏览:

一、制定的必要性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由于放宽了准入门槛,虚假登记(冒用身份证、假冒股东等签名、提交其它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现象频发,引发了日益增长的虚假登记投诉举报、复议、诉讼,既侵害了股东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的严肃性和公信力,严重扰乱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秩序,又挤占了大量的行政和司法资源。急需出台相关管理制度,从源头上遏制虚假登记现象发生。为加强公司注册登记申请材料审查工作,防范提交虚假申请材料行为,保护股东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注册登记管理秩序,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该《指导意见》。

二、制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制定过程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市市场监管机关虚假登记情况进行了调研,并组织市局相关处室和部分区市场监管局人员进行研讨,在调研和研讨会征集意见的基础上,市局制定了《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公司注册登记申请材料审查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分别通过局内部OA网和市政府、市局门户网站向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外部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收到部分县(市)区局提出的修改意见建议。根据意见建议进行进一步修改后,形成上会审议稿,报市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征求了市政府法制办的意见。

四、主要内容

(一)登记机关对公司注册登记申请材料的审查仍然是实行形式审查吗?

根据《指导意见》第一点之规定,市场监管机关对公司注册登记申请材料仍然实行形式审查,但强调实施形式审查时,应当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即应当进行认真、仔细、谨慎的审查,发现申请材料存疑需要核实的,可以依照本指导意见的规定予以核实。

(二)《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根据《指导意见》第二点、第十点之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市场监管机关对公司(含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各类备案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其他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材料审查可参照执行。

(三)哪些情形下登记工作人员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到登记窗口予以核实?

根据《指导意见》第三点之规定,登记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到登记窗口予以核实:

1.同一人员在短期内设立的多家公司中作为股东、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2.高龄老人、外地偏远地区人员作为股东、法定代表人的;

3.申请材料中相关签字存疑的:

(1)相关人员签字与档案中原签字明显不一致,或签错别字的;

(2)申请材料中同一人员签字前后不一致的;

(3)申请材料中多人签字疑似一人所签的;

(4)同一人员在不同公司分别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签字不一致的。

4.申请材料中不同人员使用相同联系电话,或通过申请材料的电话联系不到的;

5.有相关投诉、举报或相关部门来函反映问题的;

6.注册登记代理人员或申请人有虚假登记前科的;

7.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住所变更登记的除外);

8.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

9.其他存在虚假签字可能的情形。

(四)到现场核实需要携带哪些材料?因故无法到场核实的怎么办?

根据《指导意见》第四点之规定,相关人员应携身份证明原件到登记窗口现场签名确认。无法到场确认的,注册登记代理人员应当提供证明委托关系属实的公证文书(提交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公证文书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认证或司法转递等相关证明手续),或者提交委托人手持身份证及委托书的相片或手持身份证表述个人身份及委托内容的视频资料。

(五)哪些情形下登记工作人员可以对住所予以核实?如何进行核实?

根据《指导意见》第五点、第六点之规定,登记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公司的住所(含经营场所,下同)予以核实:

1.除商务秘书公司托管、产业园区集群注册的以外,同一地址注册登记企业数量不合常理的;

2.其他住所存疑的情形。

对住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予以核实:

1.与不动产交易登记部门登记的信息进行比对;

2.要求房东携产权证原件到登记窗口核实;

3.市场监管机关工作人员到住所实地核实。

市级市场监管机关可以委托属地县(市)区市场监管机关到住所实地核实。

(六)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作出是否准予登记决定的时限是多久?

根据《指导意见》第八点之规定,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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