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我爱福建 > 地方单位 > 正文

中乔体育4年分红12亿净利连降2年尚存多起未决诉讼

发布日期:2023/3/27 9:33:07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3-03-27

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乔体育”)日前披露招股说明书,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胡悦、李荣杰。

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6月,中乔体育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559,102.53万元、492,831.03万元、593,147.62万元和309,903.74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83,207.50万元、73,818.00万元、69,543.20万元和36,332.58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83,855.41万元、58,861.50万元、67,619.47万元和31,713.83万元。

报告期内,中乔体育现金分红3次,合计派发现金股利1,215,000,000.00元。

其中,中乔体育分别于2019年11月27日、2021年3月29日和2022年10月8日审议通过了《2019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分别派发现金股利405,000,000.00元、360,000,000.00元和450,000,000.00元。

据国际金融报,早在2011年11月,公司名字还是乔丹体育之时就已经顺利过会,距离主板上市仅有一步之遥。然而,因与NBA球星迈克尔·乔丹间的商标纠纷,乔丹体育过会后迟迟拿不到批文,成为IPO排队长达12年之久的“钉子户”。

2012年,美国篮球明星乔丹以“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等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乔丹体育的多个相关注册商标。

2020年12月,针对乔丹起诉公司“侵犯其姓名权”,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令乔丹体育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中的“乔丹”商号,并赔偿原告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万元等多项判罚。2021年,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中乔体育及乔丹均提起上诉。2022年3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乔体育在招股说明书中提示风险称,公司的商号、注册商标及合法经营行为应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尽管如此,公司不能完全排除包括MichaelJeffreyJordan在内的其姓名或名称中带有“乔丹”汉字或英文“Jordan”甚至拼音“QIAODAN”字样的人士或企业对公司合法的商标及商号提出诉讼、商标争议、商标异议,或者通过媒体炒作等手段对公司进行阻碍、干扰,进而影响公司品牌形象,可能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开展和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中乔体育及其子公司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案件。

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与中乔体育、福建省竞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标志侵权纠纷。中乔体育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2日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21)闽02民初7号〕,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认为中乔体育及福建省竞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商标权。

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与中乔体育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乔体育收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22)闽05民初1924号〕,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支付工程结算款等事项。

拟募集资金10.64亿元

中乔体育主要从事运动鞋、运动服装、运动配饰产品的设计、生产和销售。该公司产品主要为运动服饰系列,分鞋类、服装和配饰三大类别。

中乔体育本次拟在上交所主板公开发行不少于5,000万股,但不超过11,25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

中乔体育本次拟募集资金106,423.82万元,分别用于鞋生产基地扩建项目、研发设计中心建设项目、全国战略直营店建设项目和信息化建设项目。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福建百群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百群”)持有中乔体育29,128.5万股股份,占中乔体育总股本的64.73,为中乔体育的控股股东。中乔体育的实际控制人为丁国雄、丁也治夫妇,合计持有中乔体育控股股东福建百群100股权。

净利连降

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6月,中乔体育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559,102.53万元、492,831.03万元、593,147.62万元和309,903.74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83,207.50万元、73,818.00万元、69,543.20万元和36,332.58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83,855.41万元、58,861.50万元、67,619.47万元和31,713.83万元。

厦门易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中乔体育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51,568.67万元、102,080.56万元、138,641.86万元和16,135.29万元,净现比分别为0.62、1.38、1.99和0.44;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444,670.14万元、473,425.02万元、598,757.51万元和329,003.25万元,收现比分别为0.80、0.96、1.01和1.06。

现金分红12.15亿元

报告期内,中乔体育累计现金分红3次,合计派发现金股利1,215,000,000.00元。

中乔体育于2019年11月27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9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经安永会计师审计,公司2019年上半年共实现净利润81,067,588.56元(按母公司财务报表计算,下同),加上以前年度可供分配的滚存净利润的余额1,290,915,609.49元,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1,371,983,198.05元,公司拟以总股本450,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9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405,000,000.00元。公司拟定的2019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上述现金分红方案,不送红股、不转增股份。上述现金股利已支付完毕。

中乔体育于2020年5月14日召开的2019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根据公司目前经营发展的需要及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安排,公司2019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2019年年末公司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未分配利润1,095,721,705.43元结转下一年度,公司滚存利润由公司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中乔体育于2021年3月29日召开的2020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公司拟以总股本450,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8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360,000,000.00元,不送红股、不转增股份。上述现金股利已支付完毕。

中乔体育于2022年4月20日召开的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公司2021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2021年年末公司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未分配利润1,290,447,672.73元结转下一年度,公司滚存利润由公司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中乔体育于2022年10月8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如下:公司拟以总股本450,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450,000,000.00元,不送红股、不转增股份。上述现金股利已支付完毕。

招股说明书提示商标及商号风险

中乔体育在招股说明书中表示,公司商号及产品商标“乔丹”与美国前职业篮球运动员MichaelJeffreyJordan的中文惯常翻译“迈克尔·乔丹”中的姓氏翻译“乔丹”相同(发行人母公司目前已更名为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子公司名称中仍包含“乔丹”字样),目前公司和MichaelJeffreyJordan不存在任何商业合作关系,也未曾利用其形象进行企业、产品宣传。公司对企业名称享有商号权,对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该等权利均受我国法律保护。公司亦在境外取得了部分“QIAODAN”拼音、“乔丹”文字及图形商标。

MichaelJeffreyJordan于2012年10月对公司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79项注册商标以“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争议商标属于‘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等为由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上述79项注册商标。2014年4月,商评委对上述79项商标争议申请作出裁定,其中:(1)因公司拥有的注册号为第6020563号的注册商标在MichaelJeffreyJordan提出商标争议申请时尚未核准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MichaelJeffreyJordan提出的争议申请予以驳回;(2)针对MichaelJeffreyJordan对公司拥有的另外78项注册商标提出的商标争议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均认为MichaelJeffreyJordan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理由不成立,驳回全部撤销申请,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MichaelJeffreyJordan不服商评委驳回其提出的78件商标争议请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商标行政诉讼,要求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就上述78宗商标争议行政诉讼案件均作出了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争议裁定的一审判决。

MichaelJeffreyJordan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78宗商标争议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不服,已就该78宗商标争议行政诉讼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就上述78宗商标争议行政诉讼案件均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MichaelJeffreyJordan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先后作出的68件商标争议行政诉讼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请。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程序,最终公司的74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得以维持,4项商标被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二审作出的行政判决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行政裁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截至目前,上述4项商标已无效。

2012年2月23日,美国前职业篮球运动员MichaelJeffreyJordan通过公关公司在上宣布在中国起诉公司“侵犯其姓名权”,2012年3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MichaelJeffreyJordan诉公司、上海百仞贸易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MichaelJeffreyJordan请求法院判令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商号中、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及在商业推广中使用原告姓名等侵害原告姓名权的行为以及赔偿精神损害50,000,001元等诉讼请求。

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沪二中民一(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公司在相关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形式与内容需经一审法院审核);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中的“乔丹”商号;公

[1] [2] [3] 下一页

最新地方单位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