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食品、化妆品单项检验检测任务的检验费用超过福建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的,应当以公开招标形式进行采购。
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局从备选库名单中删除,三年内不得申报检验检测机构的遴选: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参加遴选的;
(三)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四)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费用结算报告的;
(五)未经批准或授权,将检验检测数据用于学术研究或擅自对外公布的。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遴选工作应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并在试行中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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