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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福建福州市水产行业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18/4/15 12:37:27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18-04-15

根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2013年福建省水产行业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海渔〔2013〕126号)精神,为全面完成2013年水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合格率97.5以上的工作目标,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开展打击养殖环节非法添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等禁用药物专项治理工作。以我市要养殖品种的大黄鱼、对虾、鲍鱼及养殖和少少但药残多发品种鳜鱼、黄颡鱼、甲鱼为整治重点,严格苗种生产许可,逐步推行苗种附证销售制度;推进标准化生产,加强宣传培训和技术推广,指导养殖企业开展健康养殖,完善养殖、用药、销售三项记录;开展生产单位摸底调查,对重点整治品种组织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抽查;加强对药残超标生产单位的执法查处,严厉打击违法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等禁用药物行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三类基地、育苗企业档案,建立全市生产单位管理数据库,实现对全市养殖企业相关情况做到动态掌握。

二、加强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全年除了完成部、省级安排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外,市本级安排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126批次、水产苗种24批次,检测项目为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喃类代谢物等。农业部指定的省外监督抽检单位负责农业部在我市的抽检任务;福建省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监测中心负责省厅在我市的抽检任务;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技术中心负责市本级安排的抽检任务。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要认真配合开展抽样检测工作。监督抽查的程序按照《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暂行规定》执行。

三、开展市场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全年除了完成部、省级销售环节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外,市本级安排销售环节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60批次,监测品种包括大黄鱼、罗非鱼、对虾、真鲷、鲈鱼等其他海水鱼类、草鱼、鲢鱼、鳙鱼等其他淡水鱼类、海带、紫菜等海藻、牡蛎、缢蛏、菲律宾蛤仔等贝类等。其中:农业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负责农业部在我省的监测任务;福建省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监测中心负责省厅安排的监测任务;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技术中心负责市本级安排的监测任务。

四、开展海水贝类卫生监测。为确保上市贝类产品质量安全,继续在沿海各县(市)区开展海水贝类卫生监测工作。全年除了完成省厅在我市开展海水贝类监测工作外,市本级安排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样品14个,监测项目为腹泻性贝类毒素(DSP)、麻痹性贝类毒素(PSP)、大肠杆菌(N)、菌落总数、铅、镉、多氯联苯。抽样检测单位为福建省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监测中心负责省厅安排的监测任务;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技术中心负责市本级安排的监测任务。

五、加强渔业标准化工作。一是加强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工作,力争全年新认定无公害水产品产地10家、认定面积3000亩以上。二是加强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围绕苗种繁育、养殖技术、渔用饲料、水产加工品等领域,推进渔业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六、加快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强化质检机构能力建设,认真做好县级水产品质检站建设项目的跟踪管理工作。推广使用水产品快速检测设备,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能力。为连江、罗源、闽侯、永泰等苗种生产重点县配备一批高效、便捷的水产品快速检测设备,组织举办检测技术培训班,推动基层水产品质量安全能力建设。

七、开展水产品产地准出工作试点。根据省厅制定出台《水产品产地证明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规范水产品生产者销售水产品所需提供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实现水产品产地管理与市场准入的有效对接,保障水产品质量和消费安全。

八、推进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积极配合省厅开展可追溯试点工作,在巩固原有8家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试点企业的基础上,根据省厅要求,进一步拓展溯源范围,新增1家以上可追溯试点企业。延伸追溯环节,实现生产环节追溯与流通环节追溯相结合,推动产销对接,鼓励试点企业建立可追溯水产品专卖店,充分发挥可追溯水产品展销点的推广示范作用,推动更多的可追溯水产品进入了沃尔玛、新华都、永辉等超市销售,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健康、安全的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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