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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5/4 9:48:17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3-4-11

各市、县(区)教育、网信、发改、科技、民政、财政、文旅、市场监管、体育部门,人民银行省内各设区市中心支行、各市(县、区)支行,厦门市通信管理局、各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各银保监分局,福建银保监局各直属监管组,平潭综合实验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体育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2023年4月11日

福建省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及我省实施方案,全面规范面向中小学生(含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下同)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行为,根据《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针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行业属性突出、种类繁多等特点,健全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高效联动的工作机制,全面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到2023年6月底,全省非学科类培训政策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基本健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到2024年,非学科类培训治理成效显著,家庭支出校外培训负担有效减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审批登记

1.明确审批部门。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分别由体育、文旅、科技等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教育部门配合做好培训课程及师资等涉及教育主管相关内容的准入审核。线下培训机构实行属地管理,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线上培训机构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时经营多种非学科类业务的培训机构,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分别审批,可由主要监管部门牵头实行部门联合审核。各地要强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审批工作的统筹协调,教育部门要牵头建立非学科类培训鉴别机制,避免出现监管盲点。(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文旅厅、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落实,以下均需市、县级对应部门落实,不再列出)

2.严格审批标准。各地要严格按照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坚持底线要求,依法依规做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审批工作。要加强培训场所条件、从业人员资质、培训课程、培训材料的审核把关。培训机构所聘人员必须具备省级相应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资质条件,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含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在职在岗教师。培训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不得以任何形式借非学科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培训。对于开展多种非学科类培训的机构,应同时符合所涉及各类业务的设置标准。(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文旅厅、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3.规范准入流程。非学科类线下培训机构的审批登记应先进行名称申报,由举办者自主确定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分别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申报办理。完成名称申报后应向所在地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申办培训许可,相关部门受理后按规定进行审核和评估,经公示后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培训机构的结论并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取得行政许可后,营利性培训机构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非学科类线上培训机构须经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核,依法取得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后,再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并向省级电信主管部门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核准手续。培训机构应当把审批意见书、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悬挂在培训场所的醒目位置。(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文旅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省通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4.全面对标整改。各地要对照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设置标准,对现有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排查,符合设置标准的,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设置标准和审批流程开展审批及后续管理(对证照齐全且已在全国监管平台录入并落实资金监管等要求的培训机构,可视情以补齐缺件、变更事项等简易形式完成重新审批);不符合设置标准的要对标整改,对2023年6月底前仍不能完成整改的培训机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文旅厅、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规范日常运营

5.规范培训内容及时间。非学科类培训内容应与培训对象的年龄、身体素质、认知水平相适应,符合身心特点和教育规律。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省网信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文旅厅、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6.加强收费管理。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要坚持公益属性,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控制调价频率和幅度,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培训收费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账户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禁止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等任何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培训收费实行指定银行、专用账户、专款管理。培训机构收费应全部进入本机构收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各地要建立健全非学科类培训市场监测体系,加强非学科类培训收费的监测。要明确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境内外上市标准和程序,严格把关,做好监管和引导。培训机构融资及收入应主要用于培训业务经营。(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文旅厅、省体育局、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7.强化预收费监管。各地根据工作需要,采取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的方式,对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鼓励培训机构采取先提供培训服务后收费方式运营。采取预收费方式的,培训机构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培训机构在主管部门遴选指定的银行范围内,选择确定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并向主管部门备案,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或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文旅厅、省体育局、省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8.加强财务管理。各地要全面落实《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督促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机构经济行为。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成立后,举办者、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抽逃出资,不得通过拆借资金、无偿使用等方式占用、挪用机构资金、资产;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成立后,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各地要指导校外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和审计公示机制,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文旅厅、省科技厅、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9.加强培训合同监管。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非学科类培训项目、培训要求、培训收退费及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内容,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文旅厅、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加强日常监管

10.强化安全管理。各地要落实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督促培训机构全面落实国家规定的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风险防范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培训场所要配备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音视频监控设备,确保教室、户外活动场地、活动室、周边等场所无死角,设置明显提示性标识,并应具备与公安、教育等部门实时联网的接口。线上机构还应符合网络安全有关要求。(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文旅厅、省体育局、省通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11.健全执法机制。各地要建立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各部门分工合作的联合执法机制,推进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异地之间的协调联动,切实加强对非学科类培训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的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资质不全、打擦边球开展学科类培训、不正当价格行为、虚假宣传、存在安全隐患、影响招生入学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问题线索移送处理机制,加快实现部门间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文旅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12.推进信息化管理。各地要将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全部纳入全国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同步完成注册登录,开展信息伴随式采集。教育部门要协调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全国监管平台的应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督促对应主管的培训机构录入基本要素,确保机构无遗漏、数据全采集、信息摸准确。各地要积极探索远程监管、移动监管等非现场监管,推进“互联网 监管”模式创新,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文旅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13.实行黑白名单制度。各地要全面推行黑白名单制度,根据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负面清单。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要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审批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要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将营利性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对非营利性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文旅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14.建立年检制度。县级体育、文旅、科技等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教育、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建立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年度检查制度,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年度检查工作,并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分类处置,对存在违规办学行为的依法依规视情予以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办学资质,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文旅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15.促进行业自律。各地要指导校外培训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性惩戒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制定相关行业服务标准,提升服务质量。支持行业协会发挥在纠纷处理、权益保护、行业信用建设等方面的作用,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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