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监事会会议须作书面记录,形成的会议纪要由全体与会监事和记录员签字,会议纪要由监事长签发,并保存归档。
第四十条根据监事会会议议题的需要,非监事身份的学院领导或与议题有关的主要人员可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八章内部管理体制
第四十一条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由福州大学党委研究决定人选,董事会聘任,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二条院长负责学院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订学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重大规章制度;
(三)作为学院法定代表人的受托人,签定与学院运行相关的合同、协议;
(四)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提名副院长人选;
(五)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
(六)每年度向董事会作学院工作报告;
(七)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八)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处理前款规定事项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十三条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和教代会制度。学院通过工会组织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委员会。团委要发挥思想引领、联系青年、服务学生成长的重要作用。
第四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学院自主设置党务管理、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决定其职责配置。
第四十六条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等需要设置相关院系,并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院系是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第四十七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学院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学术质量、维护学术道德。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人数为单数,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1人,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学术委员会由当然委员和选举委员组成。当然委员由分管学术及教学事务的学院领导组成,选举委员原则上由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中限额推荐选举产生;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术审议。审议学科与专业设置、教学与科学研究计划、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术研究机构设置、学术评价标准、考评与奖惩办法以及学院其他重要学术事务。
(二)学术评议。评议学科建设重大项目、重大教学和学术研究成果、教职员工或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等重要学术事务。
(三)学风建设。建设良好学术规范,营造优良学术氛围,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事项。
(四)学术咨询。对学院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队伍建设及其它重大学术事务进行论证,提供咨询意见或建议。
(五)受院长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四十九条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二)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三)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四)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要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除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外,同意票数超过实到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为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等工作。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主席由院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委员由学院党委常务副书记、党委副书记、分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教务处处长及各系主任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五十一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并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二)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原则上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主席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二)会议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三)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四)会议决定重要问题,应进行表决。进行表决时,赞同票数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五十三条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方面的咨询和审议机构。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丰富教学经验与教学管理经验且具有中、高级职称的教师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委员由各系主任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五十四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专业建设
对专业培养目标、培养模式、培养方案、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指导和建议。
(二)教学规章制度建设
1.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教学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对完善学院教学管理体制和教学管理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2.对加强学院的教风和学风建设提出意见。
(三)教学改革与研究
1.指导开展教学改革与研究,包括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及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与研究等。
2.对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建设项目在立项申请、中期检查考核及结题验收的结论及处理决定有异议时进行审议。
(四)教学评估
审议教学评估方案,监督和指导教学评估。
(五)审议与处理其他有关教学方面的重大事务。
第五十五条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二)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三)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四)会议决定重要问题,应进行表决。进行表决时,赞同票数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五十六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展工作。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五十七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学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25,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各占不低于10比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院领导以及学院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六十条学院应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六十一条涉及学院重大改革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经过教代会票决通过。大会的选举和表决,必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十二条学生会是学生在学院党委领导、学院团委指导下,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群众性组织,依照法律、学院规章制度和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三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承担日常工作。
第六十四条学院严格落实校园安全稳定责任制、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置机制,保障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院安全稳定。
第九章教职工、学生、校友
第六十五条学院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六十六条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按照工作职务与贡献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培训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七条学院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于祖国,忠于人民。
(二)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坚持言行雅正,关心爱护学生。
(三)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个人修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遵守学术规范,坚守廉洁自律。
(五)热爱学院,维护学院声誉和利益。
(六)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八条学院的师资队伍必须由具有国家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的专职和兼职教师组成。在充分利用福州大学师资力量的同时,加强专职专任教师队伍建设。
第六十九条学院和教职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全面推行全员聘用(聘任)制,实行合同管理。
第七十条学院科学合理规划人力资源,根据工作需要,规范设置岗位,制定岗位职责,坚持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
第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