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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福州大学至诚学院章程修订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3/2/12 9:25:03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2-10-10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

你校送审的章程修订材料收悉。经审核,你校章程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现予核准。

福建省教育厅

2022年10月10日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章程

(2022年核准稿)

序言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福州大学与有关企事业单位合作举办,2003年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教育部审批确认的独立学院。学院按新机制、新模式运作,实施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

学院继承和发扬福州大学“三种精神”,践行“明德博学,臻于至善”院训,努力建设以工为主、有特色、有影响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打造福建省工科人才培养的摇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福建省民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现举办者为福州大学与福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学院举办者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相应义务,支持学院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学院的业务主管部门是福建省教育厅。

第三条学院名称:福州大学至诚学院;英文名称:FuzhouUniversityZhichengCollege,英文缩写为“FUZC”。学院网址是http://www。fdzcxy.edu。cn。

第四条学院住所、办学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杨桥西路50号,邮编:350002。经举办者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五条福州大学至诚学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办学性质和宗旨

第六条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是福州大学与福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合作,按照新的机制和模式举办的独立学院。学院为非营利性法人,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办学自主权。

第七条学院举办者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据本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加学院的决策机构,参与学院的办学和管理活动。在学院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不得分配办学结余。

第八条举办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旨在充分利用福州大学的优质教育资源,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高等教育的需要,培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需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同时,不断进行办学机制与模式创新,在推动自身发展的同时,为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作出贡献。

第三章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

第九条学院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并结合办学条件,依法依规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条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主要根据国家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以及行业对人才的需求,重点发展工程类、经济类、管理类等学科专业。在加强专业基本建设、开发专业特色的同时,根据市场需求适时增办市场容量大、科技含量高的新专业,尤其要积极发展社会和人力资源市场急需的专业,逐步形成以工为主,兼有理、经、管、文、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办学格局。

第四章招生、教育形式、毕业与学位授予

第十一条学院招生纳入福建省统一招生计划,按照国家和省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条件招收学生。

第十二条学院以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教育为主,同时承担部分专业技能培训任务。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应学分,准予毕业,按国家规定的条件,颁发国家核准注册的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毕业证书。符合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五章党的建设

第十四条学院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建立中国共产党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委员会,按照党章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福州大学委员会。学院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

第十五条学院党委是党在学院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院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六条学院党委设书记1名,常务副书记1名,副书记1名。书记、常务副书记、副书记由福州大学党委选派。

第十七条学院成立中国共产党福州大学至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纪委书记1名。纪委书记由福州大学党委选派。

第十八条学院严格落实党委班子与学院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员院长兼任党委副书记,党员副院长应进入学院党委班子;党委班子成员按照学院章程进入行政管理层;学院党委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董(理)事会。

第十九条学院建立健全党委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院党委要参与讨论研究,经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学院党委要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院党委与学院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及党组织与行政管理层联席会议等制度,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院重大事项情况通报,保证党委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第二十条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院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院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的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一条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二十二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院党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院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统战部、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纪委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统战、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委活动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六章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福州大学至诚学院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是福州大学至诚学院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暂设11名董事,由福州大学校长、兼任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党委书记的福州大学校领导、分管财务工作的福州大学校领导、福州大学人事处处长、福州大学教务处处长、福州大学计划财务处处长、福州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福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人、福州大学至诚学院院长、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党委常务副书记、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应具备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董事长由福州大学校长担任,副董事长由兼任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党委书记的福州大学校领导担任,董事会秘书由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担任。董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届中董事如工作岗位变动,则自动辞去董事职务。新增补董事按身份原则,自然增补。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修改学院章程;

(二)审定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办学计划;

(三)审核、批准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确定办学收入分配方案和薪酬体系;

(四)协调学院与福州大学在教育资源配置和使用方面的关系;

(五)聘任和解聘院长、副院长;

(六)听取院长工作报告,提出改进学院工作的意见;

(七)批准学院重要的规章制度;

(八)决定学院的合并、终止;

(九)筹集办学经费;

(十)决定学院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可以授权副董事长召集、主持会议。

董事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原则上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一周以书面形式通知各董事有关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决议须经出席会议董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对重大问题的决定(如:聘任和解聘院长及副院长、修改学院章程、审定学院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学院的合并、终止等),必须获得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决议经表决为平票(即赞成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加投一票做出决定。

第三十条董事会会议须作书面记录,形成的会议纪要由全体与会董事和记录员签字,会议纪要由董事长签发,并保存归档。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授权副董事长处理董事会日常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根据董事会会议议题的需要,非董事身份的学院领导或与议题有关的主要人员可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是学院的监督机构。监事会设3名监事,由福州大学审计处代表、学院纪委代表、学院教职工代表组成。教职工代表须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学院全体教职工大会推选。学院行政领导不能担任监事会监事。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会成员、监事长人选须经福州大学党委研究同意。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届中监事如工作岗位变动,则自动辞去监事职务。新增补监事按身份原则,自然增补。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能,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院董事会是否正确执行学院章程、办学宗旨;

(二)监督学院领导所作的行政决定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现行政策和有关规定,是否正确执行董事会决议;

(三)监督学院财务工作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财务制度以及职业规范;

(四)监督学院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原则上应在监事会会议召开前一周以书面形式通知各监事有关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监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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