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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2/12/22 9:12:32 浏览:

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五十七、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应当在校级行政领导班子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或配备具有财务管理背景的副校级行政领导成员,协助院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五十八、新增一条,作为七十四条:“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五十九、将第七十八条改为第七十二条,其中的“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助力”修改为“助力学校发展”。

六十、将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合并,作为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加强与行业组织、地方政府、企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的交流合作,主动适应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通过缔结协议、设立联合机构、建立实践教学基地等方式和渠道,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决策咨询、社会服务等办学活动,建立广泛的联盟关系,共享优质教育资源,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六十一、新增一条,作为第七十七条:“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工作、培训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

六十二、将第八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九条,修改为:“学校校友会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相关章程,开展各类校友活动,促进各领域、各行业校友组织的发展,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各地方、各行业校友群体可参照校友会章程相关规定,成立校友分会,任期三年。”

六十三、新增一条,作为第八十条:“学校设立理事会。学校理事会成员由政府、行业、企业、教育知名专家、杰出校友等代表和校内相关人员等组成,是学校的议事咨询机构和与社会联系的纽带,为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办学重大事项决策等提供咨询,为学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提供支持。学校理事会可按工作领域设立分支委员会。办学理事会依据自身的章程开展活动,每届任期四年,组成成员一般不少于21人,理事可以连任。”

六十四、新增一条,作为第八十一条:“学校根据办学实际,可以自主引入政府、行业和企业等社会资源共同参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传承与创新,依法在校级和二级教学部门成立职教集团(联盟)、产业学院和董事会等相关共建结构和合作平台,建立相关联动机制。”

六十五、新增一条,作为第八十二条:“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依规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十六、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其中的“学院”修改为“学校”。

六十七、新增一条,作为第八十五条:“学校的校风是:上善若水,厚德载物。”

此外,对条文序号以及标点符号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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