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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2/12/22 9:12:32 浏览:

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涉及‘三重一大’议题需会前提前报学校纪委备案。”

二十二、将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合并,作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它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指导、审议、评定和决策等职权,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发挥重要作用。学校制定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校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及具有突出专业技术专长的青年教师组成。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二十三、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学术委员会可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学术分委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学校设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和审议重大教学事项,对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推动教学改革和建设。各专业设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各专业教学工作,促进校企合作,拓宽专业服务。学校制定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领导、教学相关职能部门、二级院(部)负责人以及教授代表组成,其主任由学校领导担任。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学校设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或建议,按比例向学校聘委会推荐拟聘任人选。对学校负责,受学校监督。职称评审委员会由本学科领域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组成人员应当是奇数,委员不少于11人,同一单位的人数不得超过4人。设主任委员1人和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学校专家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学校在职称评审委员会成员中指定。”

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学校设聘任委员会,负责研究决定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研究处理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聘委会成员由学校领导、学术委员会负责人、人事、教学、科研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人数不少于13人,聘委会人数应为奇数。聘委会主任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分管副院长担任聘委会办公室主任,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由学校经过民主程序产生。聘委会一届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根据学校具体情况组成新一届聘任委员会。”

二十七、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内容“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系(部)、处(室)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修改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选举结果应当向大会公吿,并经同级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组织备案。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

(五)征求广大同学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利益;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九、删去第四十三条。

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学校实行依法治校,根据‘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学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设立、调整和撤销各类组织机构、综合议事协调和临时工作机构,并在学校授予的职权范围内,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学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建立权责合理、流程精简、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学校可以根据办学实际和社会需要,依法依规报批设立各类管理、研究、培训、鉴定、考证等对外附设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三十二、将第五章“教学科研机构”修改为“二级教学机构”。

三十三、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根据人才培养需要与企业联合设置专业特色学院,并根据专业建设和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三十四、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在办学资源方面赋予二级学院相应权责,建立和完善对二级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评估和考核制度。”

三十五、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二级学院主要职能是:

(一)制定二级学院发展规划、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三)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对学生的奖惩提出建议。

(四)开展文化传承、建设与创新等工作。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经费、资产等办学资源;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能。”

三十六、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学部、系)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党政联席会是二级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会议议题分别由院长或书记主持。”

三十七、将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二级学院党总支贯彻执行学校党委的各项规定,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和党建等工作,支持并监督院长履行职责。

各二级学院院长是二级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二级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并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十八、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条,内容“聘任聘用”修改为“聘用”。

三十九、将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合并,作为第五十条,修改为:“学校依法建立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聘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四十、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二条,其中的“学院”修改为“学校”。

四十一、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三条,将第一项修改为“(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第二项修改为:“(二)享有学术自由权利,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三项修改为:“(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荣誉称号及自身职业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十二、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四条,将第一项修改为“(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三项修改为:“(三)为人师表,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四项修改为:“(四)爱岗敬业,完成岗位职责。”

第五项修改为:“(五)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四十三、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五十六条,其中的“学院”修改为“学校”。

四十四、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七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益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和教职员工代表组成,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员工申诉”修改为“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益的保障机制、申诉机构及程序。”

四十五、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将第四项、第五项合并,作为第四项,修改为“(四)按规定参加学生团体及校园文化等活动。”

第七项改为第六项,修改为:“(六)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及科技、文化、娱乐和体育等活动。”

第九项改为第八项,修改为:“(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第十项改为第九项,修改为:“(九)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其他权利。”

四十六、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条,将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合并,作为第一项,修改为“(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四十七、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十八、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二条,其中的“学院”修改为“学校”。

四十九、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六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十、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建立学生权益的保障机制、申诉机构及程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十一、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十二、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办学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五十三、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改为:“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合法募集和使用资金;鼓励和支持依法面向社会筹集教学、科研经费和各类奖助基金等办学资源,接受社会各界捐赠,不断提高学校办学实力。所有受赠行为,必须签订合作或捐赠协议,或者有捐赠方提供的捐赠函。接收捐赠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索取或者变相索取。

(三)遵循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我校利益相统一的原则。

(四)严禁将受赠设备挪作他用。”

五十四、将第七十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为:“学校后勤保障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目标,保障学校工作正常开展,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服务并接受监督。”

五十五、将第七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学校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五十六、将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合并,作为第七十条,修改为:“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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