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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2/12/22 9:12:32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2-12-13

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你校《关于申请核准〈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正案)〉的请示》(闽水院〔2022〕36号)收悉。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公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厅备案。

附件: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正案(2022年核准稿)

福建省教育厅

2022年12月13日

附件

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正案

(2022年核准稿)

一、删去序言中的“2013年,学校被福建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确定为‘福建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将序言的“培养适合现代化生产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修改为“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二、将第二条的“简称福建水院,英文名称为FujianCollegeofWaterConservancyandElectricPower,简称FCWCEP”修改为“简称福建水电职院,英文名称为FujianVocational&TechnicalCollegeofWaterConservancy&ElectricPower,缩写为FVTCWCEP”。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拥护‘两个确立’,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立德树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校、以德立教、以人为本,特色兴校的办学理念,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产学研结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培育职业道德、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将第六条的“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修改为“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五、将第七条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职业教育”修改为“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

六、将第八条修改为:“学校按照‘从严治学,特色兴校,培养社会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质量方针,构建多样化的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全过程管理的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实行‘学历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双证书’制度,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水平”。

七、将第九条“院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修改为“校长负责制,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八、将第十条修改为:“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依法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管。

(一)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2.依法确定学校的领导体制。

3.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

4.指导学校的改革发展,并实行监督管理。

5.评价监督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6.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保障义务:

1.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2.支持学校依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3.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校办学经费,不断增加办学投入。

4.支持学校开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等活动。

5.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6.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学校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按照学校章程管理学校。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基于职业教育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依法自主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

(四)根据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自主设置学习制度,安排教学过程。

(五)在基本学制基础上,适当调整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习制度。

(六)依法自主选聘专业课教师。

(七)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上级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招生类别及招生专业比例,招收学生。

(八)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九)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依法依规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及其相应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一)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传承与创新。

(十二)依法管理和使用学校的财产、设施和经费。

(十三)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四)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将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五项合并,作为第一项,修改为:“(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章程。”

第六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五)实行公开收费项目与标准等校务公开制度,民主管理。”

第七项改为第六项,修改为:“(六)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十一、将第十四条的“致力于培养技术技能型创新人才”修改为“致力于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十二、将第十七条的“发挥龙头作用,主动参与区域职业教育建设,发挥行业企业优势,坚持产学研协调发展”修改为“主动参与区域职业教育建设,坚持产学研协调发展”。

十三、将第十八条的“发挥自身优势”内容删去。

十四、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十五、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六、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学校应按期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一般设委员7至11人,委员中除校级领导干部外,还可有二级院(部)和党政工作部门负责人代表。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是党员的,一般应当进入党委。

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委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十七、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其他委员或者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涉及‘三重一大’议题需会前提前向学校纪委备案。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及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主持人可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确定其他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十八、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十九、将第二十七条中的“校长”修改为“院长”。

二十、将第二十九条第七项修改为“(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建立健全校园安全责任机制建设、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置机制,保障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第十项修改为“(十)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十一、将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合并,作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院长办公会议按照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原则进行议事,研究、审议或决定学校行政工作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院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院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院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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