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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漳州卫生职业学院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2/12/9 9:00:08 浏览:

审查,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十一、将“第五章管理体制”修改为“第五章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二十二、将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合并修改为:“第三十四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学校专业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审议教师职称评聘有关学术事项;

(四)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五)完成院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应当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

二十三、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第三十四条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审议、服务等。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人才培养理念、培养思路、教育教学体系、人才培养方案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为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参与和指导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对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专业建设、教学质量保障及评估体系建设、教材建设、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教学改革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评估;

(三)组织开展师资培训、教学研讨、教学建设和改革的经验交流,指导开展对教学成果的培育、评审及宣传推广工作;

(四)对改革教学管理体制和完善教学运行机制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对学校日常教学工作方案、政策进行指导、审议和监督。

(五)受理有关教学责任事件的申诉和仲裁,以及其他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决定重要问题,应进行表决。进行表决时,赞同票数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二十四、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第三十六条学校建立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教代会依其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二十五、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第三十八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各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二十六、删去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

二十七、新增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学校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等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

(二)审议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倾听和反映同学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向学校提交关于学校管理和发展事项的大会提案。

(五)审议或审议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学代会的事项。”

二十八、新增一条作为第四十条:“学校成立理事会,加强与政府、行业、企业合作,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的办学体制,进一步强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知行合一、工学结合,在合作办学、人才培养、师资交流、就业创业、职业培训、技术创新、实训基地、职业技能鉴定、教育信息、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加强合作,精准服务区域发展需求,实现学校教育和区域产业发展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学校理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二十九、新增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校内各民主党派、统战团体和无党派人士联谊会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三十、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第四十二条学校实行院系二级管理体制,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二级系部,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二级系部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研究机构、教研室等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审批。二级系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对外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三十一、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第四十三条二级系部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校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工作措施,积极谋求优质发展,努力做强做优做精;

(二)在学校指导下,负责本部门各专业、师资队伍(专业梯队)建设及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党建思政、学生管理、招生就业等日常事务性工作;

(三)在学校统筹规划下,完成各级各类专业、课程、实训基地等教学建设、改革项目的申报和建设;按学校要求,制定并上报本部门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四)在国家政策法规和学校规章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开展二级系部间、二级系部与社会间的合作办学和科技服务,提高办学质量;

(五)完成学校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十二、将第四十条修改为:“第四十四条二级系部设党总支书记一人、主任一人。党总支书记为党建和思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任是二级系部的行政负责人,负责本二级系部的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二级系部可设副书记、副主任若干人,协助党总支书记、主任履行职责”。

三十三、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第四十五条系部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根据系党总支委员会议事规则,负责系部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群团工作、安全稳定、师德师风建设、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在系部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障、监督作用”。

三十四、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第四十六条系部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系部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总支委员会会议。根据系部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对本系部的教学、科研、管理、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根据工作职责和议题内容,党政联席会议由系部党总支书记或主任召集并主持”。

三十五、新增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实训中心、图书馆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学校教学辅助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和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并通过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三十六、删去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

三十七、将“第六章经费、财产和后勤管理”修改为“第六章经费、资产和后勤管理”。

三十八、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第四十八条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

三十九、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第四十九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四十、删去第四十九条。

四十一、将第五十条修改为:“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十二、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编报财务报表。学校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十三、将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学校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捐赠资产和其它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四十四、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组织收费,所有收费收入必须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

四十五、将“第七章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修改为“第七章学校标识”。

四十六、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第五十八条校歌为《天使的翅膀》,作词刘生良,作曲刘艳青。”

四十七、将第五十九条修改为:“第六十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教代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议审定后,报省教育厅核准”。

四十八、新增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当依法对章程进行修订,并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

四十九、章程各条按修改后顺序,重新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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