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我爱福建 > 地方信息 > 正文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漳州卫生职业学院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2/12/9 9:00:08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2-12-5

漳州卫生职业学院:

你校《关于申请核准〈漳州卫生职业学院章程(修正案)〉的请示》(漳卫职综〔2022〕17号)收悉。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公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厅备案。

特此批复。

附件:漳州卫生职业学院章程修正案(2022年核准稿)

福建省教育厅

2022年12月5日

附件

漳州卫生职业学院章程修正案

(2022年核准稿)

一、将序言“2007年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同意正式更名为漳州卫生职业学院。”修改为“2007年更名为漳州卫生职业学院,2020年被确定为‘福建省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2021年被确定为‘福建省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

二、将序言“学校坚持‘人才强校、质量立校、专业兴校’的办学理念,立足漳州、面向福建,不断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逐步完善办学条件,稳步提高办学水平,为漳州市及福建省医疗卫生事业及健康相关产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力保障。”修改为:“学校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明确‘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培养职业精神与技术技能高度融合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办学方向,确定‘立足漳州、服务福建、面向全国,致力于为医药、卫生、健康3个产业提供技术与人才支撑,形成以专科学历教育为主、继续教育和社会培训为辅的3个办学类型,培养理论扎实、技能熟练、文化浸心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办学定位,坚持内涵质量发展、特色创新发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实现‘教学基础雄厚、办学特色鲜明、文化传承有效’的优质医学名校”。

三、序言增加第三段:“学校现行章程2016年6月经《福建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40号(漳州卫生职业学院)》(闽教法〔2016〕48号)予以核准,2022年根据职业教育改革和学校发展情况进行修订”。

四、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促进学校依法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福建省公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五、将第二条修改为:“第三条学校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大专层次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形成以医药卫生大类为主、食品药品与粮食大类和教育与体育大类为辅的专业”。

六、将章程第三条“学校注册地址:漳州市西洋坪路12号”修改为:“第二条学校注册地址:漳州市西洋坪路29号,邮编:363000”。

七、新增一条作为第五条:“学校坚持全日制教育和非全日制教育并重,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人才培养与技术服务相互促进。学历教育分为普通教育和继续教育,主要形式为全日制教育,同时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办学条件,开展各种形式的终身教育、职业培训等非学历教育”。

八、将第五条修改为:“第六条学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对外交流合作职责,办人民和社会满意的学校”。

九、将第六条和第七条合并修改为:“第七条学校秉持‘厚德、励志、笃学、尚能’的校训,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育训结合,健全多元化办学格局,推动企业深度参与协同育人,致力培养医药卫生及健康相关产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建设‘教学基础雄厚、办学特色鲜明、文化传承有效’的优质医学名校”。

十、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员工除享受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权利,还享受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进修、培训、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九)学校规定的或者相关合同约定的权利。”

十一、将十五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人民教育事业,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三)尽职尽责、勤奋工作;

(四)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学校财产;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七)学校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的义务。”

十二、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维护合法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素质的第一标准,对教职员工根据岗位职责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十三、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实习实训、技能大赛、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测评、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学习证明;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学生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四、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二)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五、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学校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引导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十六、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十七、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对违法、违纪、违规的学生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十八、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在学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受教育者,依法依规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对于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受教育者,依照学校制定的相关规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十九、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第二十八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决策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学校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各党总支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二十、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第二十九条中国共产党漳州卫生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员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坚持聚焦主责主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强化政治监督,加强日常监督,依规依纪依法、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按规定受理对学校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及申诉,负责对问题线索进行处置,对违纪案件进行

[1] [2] 下一页

最新地方信息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