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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8/16 16:45:25 浏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及《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17〕6号)的要求,省政府将涉及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列入2017年立法计划项目,决定对本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清理,建立与产权保护要求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经商省人大法工委,现就我省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包括属于规章性质的现行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要求

(一)将平等保护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原则,清理有违公平的条款;

(二)清理按照所有制不同类型制定的市场主体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三、职责分工

(一)清理工作由省法制办牵头,省直各单位配合进行;

(二)各设区市的清理工作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行负责。

四、清理步骤

清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省法制办、省直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时限要求,认真做好每一个阶段的清理工作。

(一)自查阶段。省直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清理工作方案,严格按照清理要求,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填写《地方性法规、规章清理意见表》(见附件1),经厅(委、办、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报省法制办汇总、审查。省直各单位应当于2017年8月31日前将初步清理意见报送省法制办。省法制办要加强对各单位自查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二)审查形成清理意见阶段。省法制办组织有关人员对省直各单位报送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审查、研究、论证,形成清理意见(征求意见稿),发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省法制办根据有关部门反馈的意见,认真对照清理要求,对需要进行修改或废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按程序报批后,于2017年11月底前提交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审议形成清理结果阶段。按立法程序,对于需修改或废止的地方性法规项目,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议案形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对于需修改或废止的省政府规章项目,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依法向社会公布。

各设区市的清理工作程序,分别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清理工作完成后,应将清理情况抄送省法制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的清理工作参照省直各单位的清理要求进行。

联系人:张名洪,联系电话:0591-8780251915980113918

附件:地方性法规、规章(包括属于规章性质的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相关参考资料: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福建省政府办公厅、福建省办公厅、福建省办公厅人员名单、福建省政府办公厅网站、福建省政府办公厅成员、福建省办公厅主任、福建省省委办公厅、福建省办公厅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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