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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GLP建设现状解读(2016)

发布日期:2016/10/17 0:53:4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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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化学品GLP

2003年10月环保总局颁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17号)规定,新化学物质生产前和进口前必须实行申报登记并要求生产单位在申报时提供在中国境内用中国供试生物开展的生态毒性测试报告。目前,有7家通过检查的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机构,批准其所提供的生态毒理学数据可作为新化学物质登记评估的依据。这7家机构分别是:1.上海市检测中心生物与安全检测实验室;2.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国家环境保护农药环境评价与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3.沈阳化工研究院安全评价中心(化学工业农药安全评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4.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检测实验室;5.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化学品生态效应与风险评估重点实验室;6.浙江大学农药与环境毒理研究所;7.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

4.农药、兽药GLP

我国是农药生产、使用和出口大国,促进我国农药GLP管理体系和农药GLP实验室的建设,是农药管理和形势发展的需要。虽然农业部也参照世界经济发展和合作组织(OECD)的GLP准则,相继制定和出台了GLP的规章和技术标准,但尚未有机构通过检查认定。

5.小结

我国是世界上公布实施GLP较晚的国家。目前,我国GLP建设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在很多方面,我们与GLP先进国家存在明显的差距或不足。我国整体GLP水平的提高,绝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是一个逐渐提高的过程。我们应当充分利用和借鉴国外实施GLP的成功经验,扬长避短、促进我国GLP建设的发展。

文章来源于药讯局微信公众号

《我国GLP建设现状解读(2016)》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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