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我爱福建 > 下设服务 > 正文

关于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核准的批复-福建市发改

发布日期:2015/11/30 18:37:30 浏览:


欢迎您,

正文
关于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财金[2015]2523号)2015-11-1909:10:07来源:分享到: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核准的批复

发改财金[2015]2523号

福建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发行停车场专项债券的请示》(闽发改网股证〔2015〕175号)等有关申报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不超过8亿元,所筹资金以直投或转贷合作单位使用等形式,全部用于福建省内城市停车场项目建设。发行人应及时将拟使用债券资金的停车场项目相关合规性文件送至你委,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二、本期债券期限不超过10年,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本期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票面年利率。簿记建档区间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

三、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销商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组成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进行承销。

四、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

五、本期债券发行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应在本批复文件下达后12个月内开始发行。期间,如按照有关规定需更新财务审计报告(3年连审)的,发行人应继续符合本期债券的发行条件,在发行首日前10个工作日报我委备案。

六、在本期债券发行前,请你委督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应置备于必要地点并登载于相关媒体上,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应刊登于《中国经济导报》或其他媒体上。

本期债券发行后,应尽快申请在合法交易场所流通或上市,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按照交易场所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七、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应在本期债券发行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报送承销工作报告。

八、本期债券发行人应按照核准的募集资金投向使用发债资金,并做好债券资金管理,认真落实偿债保障措施,确保债券本息按期兑付。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履行程序,并及时公告,以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11月2日


(原标题:关于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财金[2015]2523号))

本文来源:发改委网站分享到:
已推荐推荐成功分享到:
关键词阅读:2015/10/242015/11/132015/10/222015/11/032015/10/24延伸阅读人参与

人跟贴_人参与网友跟贴人跟贴_人参与__

跟贴热词:

文明上网,登录发贴账号密码自动登录__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我站立场。


最新下设服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