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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务员培训基地资格认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3/23 1:30:26 浏览: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部门,有关培训机构:

现将《福建省公务员培训基地资格认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公务员局

2016年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公务员培训基地资格认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务员培训基地管理,促进公务员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培训基地是指依法设立和登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等任务的在闽培训机构。

第三条省公务员局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的需要,对有关培训机构进行公务员培训基地资格认可。只有经过资格认可,才能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

第四条公务员培训基地认可工作,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标准、动态管理、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五条申报公务员培训基地资格的单位,根据所在属地,经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公务员局批准;省直机关所属单位和省属事业单位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直接报省公务员局。

第六条培训机构申报公务员培训基地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公务员培训规章制度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备承担100人以上的培训场所和与公务员培训要求相适应的教学设备等设施;

(四)具备与公务员培训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师资队伍;

第七条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在申报公务员培训基地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报公务员培训基地的书面报告,包括具备的条件、申报的理由以及可承担何种培训任务等;

(二)《福建省公务员培训基地申报表》一式两份;

(三)教学或培训机构核准登记的有效证件。

第八条省公务员局根据申报材料,经初步筛选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申报机构进行实地考察、论证,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布经资格确认的公务员培训基地名单,并颁发福建省公务员培训基地资格证书和牌匾。

第九条各类培训机构取得公务员培训基地资格后,不改变原行政隶属关系,公务员培训业务接受同级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指导,并于每年12月份向同级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提交当年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的实施情况的总结材料。

第十条公务员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照同级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培训计划实施培训活动,积极开展培训需求调研、培训效果评估、教学改革和科研、学术交流等活动,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第十一条公务员培训基地不得从事公务员录用考试前培训、辅导业务,不得将办公、教学场所提供给录用考试前培训、辅导使用。

第十二条公务员培训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省公务员局取消其公务员培训基地资格:

(一)未按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培训计划实施培训,教学质量差,并对公务员主管机关责令改正的要求拒不执行的;

(二)不执行公务员培训管理规定,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原具备的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具备公务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的;

(四)从事公务员录用考试前培训、辅导或将培训场所提供给录用考试前培训、辅导使用的;

(五)有其他违反公务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三条公务员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省公务员局每四年对全省公务员培训基地的办学条件、教学质量、教学管理进行检查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重新确认公布公务员培训基地资格。

第十四条不具备公务员培训基地资格的培训机构,不得从事公务员培训活动,公务员参加其培训的学习成绩和课时无效。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建立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基地资格认可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闽人发〔1997〕82号)和《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资格认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人发〔2002〕149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建省公务员培训基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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