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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驾驶小车酿车祸事后才知道自己怀孕3个月

发布日期:2016/2/29 2:50:57 浏览:

福安新闻网消息(罗彦霏邱武敏)近日,福安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交通事故致受害者一级伤残的案件。据悉,受害者王某在发生事故时已72周岁,而肇事者林某是个孕妇,但当时并未发现自己已怀孕三个月。

2014年9月20日17时50分许,被告林某驾驶被告刘某(系林某姐夫)所有的小型轿车从福安城区沿国道104线往福安市上白石镇区方向行驶,行经国道104线2107km 200m路段,遇同向前方由原告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左转弯时,两车碰刮,致使二轮摩托车侧翻摔倒,造成原告王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福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林某在前方车辆正在左转弯时超速,是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王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道路行驶,左转弯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来车情况,是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原告受伤后,当即被送往闽东医院抢救治疗,后转入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受害人王某的伤残程度评定为一级、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被鉴定人王某的护理人数以两人为宜。

另,被告刘某系该小型轿车所有权人,持有效行驶证。被告林某驾驶该车辆时持有效驾驶证。该小型轿车在被告平安财保福安支公司处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50万元,并不计免赔率。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事故车辆的保险期间内。

案件审理期间,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公司自愿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各项费用共计61.8万元;被告林某自愿赔偿原告王某20万元,由被告刘某在6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同意不再以本次事故为由主张任何民事赔偿权利等。

承办该案的邱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十次事故九次快”,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在驾车期间一定要严守交通规则,禁止超速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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