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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3/4/20 9:14:24 浏览:

式产生。”

十九、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二十、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二级院(系)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二十一、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二级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院(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当经院(系)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包括二级院(系)书记、副书记、纪检委员、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等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书记、院长(主任)协商确定。”

二十二、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或学费减免”。

二十三、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和聘任各类岗位。教职工实行聘任制,专业技术岗位的聘任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二十四、新增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选拔任用学校中层管理人员,由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经学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十五、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学校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尊重和爱护人才,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尊重和保障教师的学术自由、探索自由,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二十六、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学校根据‘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

二十七、新增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选好用好教材。”

二十八、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和办学质量提供办学经费和政策保障。”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学校致力于服务地方发展战略,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社会各界和校友的捐赠,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三十、将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合并,改为第六十二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制度实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经济行为。结合发展规划、办学绩效等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加强经济核算,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坚持勤俭办学,加强支出管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使用合法票据,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依法接受监督。”

三十二、将第七章标题“财务、资产与后勤保障”修改为:“财务、资产、后勤与基建”。

三十三、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四条,修改为:“学校资产是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学校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六条:“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三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学校实施基本建设的科学规划,按规划内容确定建设项目,开展基本建设,优化校区功能布局,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各校区协调发展。”

三十七、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学校根据自身特色和优势,服务国家战略、地方经济社会和区域基础教育。”

三十八、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开展人才培训、基础教育教学研究、社会实践、送教下乡、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等服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学校与地方政府建立合作关系,积极开展教育合作活动,为迅速提升区域基础教育内涵发展的软实力给与实质性的帮助。”

三十九、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七十五条,修改为:“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学校董事会是对学校办学重要事项进行咨询、评议、指导、监督的机构,根据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捐资办学的积极性,并从各方面协助配合福州市委、市政府办好闽江师专,对学校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等各方面建设和发展提供指导和支持。”

四十、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学校董事会成员由学校举办者、市直有关单位、市辖县(市)区主要领导、热心教育的海内外知名人士、社会各界人士、企业家及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教职工代表、校友代表等共同组成。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校提出方案报福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人员数不少于21人。

董事会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董事可以连任。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若干名、董事若干名。董事会依据法律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董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长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学校董事会会议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建立健全会议程序和议事规则,保障各方面代表能够就会议议题充分讨论、自主发表意见,并以协商或者表决等方式形成共识。”

四十一、将第七十条改为第七十七条,修改为:“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校友系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校友应遵守闽江师专校友会的有关规章,关心支持本校的建设发展,维护本校声誉和利益。”

四十二、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七十八条,修改为:“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为校友的事业发展和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

此外,对条文的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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