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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强化城市公共停车设施用地保障

发布日期:2016/2/8 13:42:58 浏览:

记和房屋登记手续。采用BOT模式新建公共停车设施的,投资单位可依法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投资单位在取得公共停车设施的所有权或经营权,并报项目所在地政府批准同意后,可将其进行整体转让、抵押或质押,但不得分割转让或销售。在同等条件下,项目所在地政府享有公共停车设施整体转让优先回购权。


福建省强调,省政府已确定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作为2016年“立项挂牌办理”任务,将于6月和12月进行重点督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感、紧迫感,落实责任,细化任务,勇于攻坚,马上就办,全力推进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建设和使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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