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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21 7:23:12 浏览:

四、统筹产业发展布局

(一)形成“两核多区”特色布局

打造以厦门和福州为创新核心区,漳州、三明、宁德、莆田、龙岩、南平、泉州等为产业集聚区的“两核多区”产业发展格局,加快培育一批省级生物医药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推动集群龙头项目、强链补链项目、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推动中国东南(福建)科学城、厦门科学城加速布局生物医药产业,推进厦门国家健康产业国际创新园建设,依托福州国际医疗综合实验区,围绕前沿医疗技术开展先行先试,促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聚集发展,打造现代医疗开放发展先行区、两岸医学医疗合作示范区。

发挥厦门市龙头引导作用,推广“厦门生物医药港”模式做法,福州市重点推动高新区、仓山区发展药物研发、高端医疗设备等产业链条,漳州市重点发展片仔癀等传统名优中成药品种,莆田市重点发展核医学产业,龙岩市重点发展长汀医疗器械产业园,泉州市重点建设永春生物医药产业园,宁德市重点建设柘荣闽东药城,福州江阴、三明明溪、南平邵武等重点布局原料药及中间体,诏安金都海洋生物产业园等园区重点发展海洋生物科技,平潭综合实验区重点推动对台中药材交易中心及中药材跨境电子交易平台发展。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工信厅

(二)重点打造厦门市生物医药产业高地

推进省药监局在厦门设立审批服务窗口,支持省药品审评和监测评价中心在厦门设立分中心。支持建设厦门药物制剂研究院、中医药产学研协同创新研究院,推动相关学科人才培育,加大生物医药领域高层次人才、骨干人才引进培育力度,打造国内领先的人才培养、创新研发、成果转化高地。支持厦门建设海峡两岸医疗器械检测研究中心等,进一步完善关键基础研发创新平台和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建设“厦门(国际)生物经济城”、国家中医药产学研协同创新试验区,举办高水平生物医药大会及博览会。支持厦门市设立生物医药产业基金,围绕生物医药产品全生命周期开展招商。

责任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省科技厅、财政厅、药监局、教育厅、发改委、工信厅、医保局、卫健委、农业农村厅、商务厅、金融监管局

(三)大力提升专业化园区建设

立足现有产业基础、创新基础和空间分布,形成错位发展、协同联动、资源集聚的生物医药产业园区布局,完善区域合作机制,实施分类指导,加强对跨地市产业合作项目的服务协调,加快构建全链条的产业信息平台。对标学习国内高水平园区,立足重点规划布局一批方向精准、配套完备、协同发展的专业化园区,完善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安全性评价、临床试验、创业投资、环境评价、供应链配套等公共服务,健全园区商贸、住宿等生产生活配套,提升园区管理水平和竞争力,吸引初创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入驻,引进一批带动性强、特色明显的生物医药重大项目落地。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商务厅、工信厅、发改委、科技厅、药监局、财政厅、金融监管局

五、做大做强企业创新主体

(一)培育高质量创新主体

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及细分领域“专精特新”单项冠军企业,促进品种、技术、人才、市场等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提高产业集中度。大力宣传品牌建设成就突出的龙头企业和优秀企业家,培育打造福建特色生物医药产业品牌,创造高价值专利,提升品牌价值、知名度和认可度。支持优势龙头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对龙头企业实施兼并重组项目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予以适当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商务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

(二)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鼓励生物医药企业加强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改造,运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对现有生产设施、工艺条件、生产环境等进行升级,实施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GMP改造,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程序列入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企业技改设备投资奖补、技改项目融资贴息等政策支持,其中省级财政按项目设备(含技术、软件等)投资额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省级工业龙头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

(三)推动“走出去”和“引进来”

助推优质生物医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发挥“海丝”核心区作用,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生物医药科技领域开展交流合作,加强生物医药领域人才交流,建立海外研发中心、生产基地、营销网络和服务体系,加快融入国际市场。实施精准招商,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生物医药企业在我省设立区域总部、研发中心、生产基地,支持高水平医疗资源来闽合作,鼓励龙头企业发挥引领作用,吸引上下游配套企业落户我省。支持我省研发生产的创新药和高端医疗器械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PMDA)或世界卫生组织(WHO)等国际机构注册,并在相关国外市场实现销售。

对在我省新增建设的医药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生产机构(CMO)、合同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产业应用基础平台,按照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的40,给予最高5000万元补助,对重大项目给予“一事一议”专项支持,对落地厦门市的产业应用基础平台,补助资金由省、市财政各承担50。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商务厅、工信厅、发改委、药监局、科技厅、财政厅、卫健委、人社厅

六、完善服务体系

(一)强化临床研究服务

探索将临床研究工作与公立医院、医院院长绩效考核相结合,仅用于临床试验的病床不计入医疗机构总病床,不规定病床效益、周转率、使用率等考评指标。鼓励医务人员参与临床研究,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支持有条件机构建设研究型医院,与企业联合建立技术转化平台,支持研究型医院开展临床试验用药拓展研究,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挂牌内设临床研究中心。建立省级临床研究伦理协作审查联盟制度,推动多中心临床研究伦理协作审查工作,在遵循国家相关法规、指南的前提下,探索建立对多中心临床研究实行伦理审查结果互认机制。统一我省临床生物样本库信息采集标准,优化样本共享机制。建立产医融合示范基地和医企对接工作机制,健全医院医企协同研究创新平台和临床试验数字化管理平台。

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科技厅、医保局、药监局、人社厅、财政厅、工信厅,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

(二)提升审评审批和检验检测服务能力

发挥省药品审评与监测评价中心和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作用,引进高层次审评人才,加强人员和经费保障,提升药械审评能力。进一步优化药品及医疗器械注册审评、检查和审批工作流程,简化部分二类医疗器械及上市后变更的审评和备案技术要求,开展事前立卷审查、法规技术辅导,实现药械审评、检查和审批全面提速。加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强化对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专业技术队伍、检测仪器、经费保障等方面支持,重点加大基础设施和设备投入,建设和完善疫苗批签发和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实验室,持续扩展省内药品、医疗器械急需的检验新项目。支持福建省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中心(GLP)和药物Ⅰ期临床实验室(含生物等效性实验室)建设并扩大服务范围。支持引进和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药品及医疗器械第三方检测技术服务机构。争取国家药监局在我省设立海峡两岸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分中心。

责任单位:省药监局、卫健委、科技厅、人社厅、财政厅

(三)优化知识产权服务

发挥“知创中国”“知创福建”线上线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作用,建立产业领域专利数据库,引导相关主体进行生物医药领域专利导航分析并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加强知识产权储备和运营,对符合条件的专利质押贷款项目予以贴息。开展生物医药产业关键技术领域发明专利优先审查和协同保护工作,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鼓励生物医药产业知识产权所有人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探索推动知识产权流转平台建设,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省财政厅

(四)推动通关便利化

优化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手续,对同一试点企业进口同一种特殊物品实施“一次评估、分批进口”,提升特殊物品审批服务效率。推动厦门生物材料特殊物品出入境平台服务全省生物医药企业。

责任单位: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五)促进闽台生物医药产业融合发展

深化闽台生物医学工程、精准诊疗、智慧医疗等领域合作,着力引进台湾生物医药新品种和现代医疗器械投资项目。与台湾地区健康医疗机构、生物医药企业、科研院所开展交流合作,大力引进台湾地区专业人才,支持台湾医师来闽就业。推动闽台名医、名校在相关生物医药产业园区设立医疗健康产业交流中心,促进标准互通、职业资格采认,建立常态化交流机制。支持海峡两岸生技和医疗健康产业合作区建设。对落户到福建辖区的台湾独资或控股企业在内地研发申报的药械产品,争取国家药监局实施特殊审评审批政策。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委台港澳办,省工信厅、卫健委、药监局、科技厅、人社厅、教育厅、发改委、市场监管局

七、加快创新产品应用推广

(一)优化医保服务体系

加强医保体系对创新产品应用支持,争取将各类创新产品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对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或国家医保谈判本省药品,按规定纳入我省医疗机构采购目录;将符合条件的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按规定积极引导我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产品及时挂网采购,督促引导二、三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我省企业的新药及通过(含视同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优先纳入院内采购目录。完善“卫健—医保—企业”面对面机制,增强临床医生与人民群众对我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医药产品的认同度。鼓励临床医疗机构使用我省创新药械、中药独家品种、通过(含视同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不纳入医疗机构限制性考核指标。

责任单位:省医保局、卫健委、药监局、工信厅、财政厅

(二)支持开展应用示范

支持生物医药企业申报《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新产品推广目录》,对列入目录的创新产品,可依法实行政府首购和订购,加强宣传推广和采购使用。通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试点工作,支持高端医疗装备推广应用。丰富医疗保障产品,推动商业保险作为医保的补充,构建多元化的保障体系,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展保障范围涵盖新技术、新药品、新器械应用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卫健委、医保局、药监局、财政厅、金融监管局,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桥梁纽带和智库平台功能,积极争取国家级行业协会、商会或产业联盟支持,组织开展招商引资、企业家培训、政策宣传、专业博览会等活动,组织行业协会专家力量协助产品审评审批和加快上市。支持市、县(区)、企业、高校院所、行业协会等举办或承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生物医药产业峰会、高端论坛、学术交流、产业推介、招才引智等活动,支持省行业协会组织本省生物医药企业参加境内外知名专业展会,并给予资金补助。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商务厅、人社厅、科技厅、药监局、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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