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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出售房产拒不执行生效判决闽侯一男子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9/1/12 9:47:25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18-12-29

中新网福建新闻12月29日电(陈叶玲)近日,闽侯法院对拒执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陈某华犯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1年。

2013年4月25日,被告人陈某华与申请执行人福州某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施工升降机购销合同》,但是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货款。2014年12月29日,福州某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将陈某华诉至闽侯县人民法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陈某华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某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6万元及违约金。因陈某华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5月23日向闽侯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在执行过程中查实,陈某华于2017年6月7日将名下坐落于浙江省温州市的房产165万元转让给案外人杨某安,扣除银行贷款134万元及交易税费5万元后,未将剩余的26万元用于偿还申请人福州某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闽侯法院将陈某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17年12月13日,被告人陈某华在浙江被温州警方抓获。2017年12月27日,被告人家属同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偿还欠款50万元。考虑被告人陈某华的悔罪情节并履行了相应义务,闽侯遂作出从轻处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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