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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这6所「独立学院」2016年招生录取规则已公布!

发布日期:2016/6/14 14:56:0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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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九条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以及相关规定,确定提档比例。各省(区、市)录取专业调配采用“专业级差”原则,第一专业志愿与参考专业志愿之间级差为5分,参考专业间不设级差。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根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学院将根据考生语文、外语、数学的单科成绩顺序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如以上单科成绩均相同,则综合考虑考生特长等因素,择优录取考生。艺术体育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的各专业,采用专业志愿清调配原则。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一条艺术类录取规则

1.福建省考生:

音乐表演专业只录取参加福建省音乐类专业统考,并且获得合格证的考生。美术学、产品设计、动画专业只录取参加福建省美术类专业统考,并且获得合格证的考生。

录取时在考生文考成绩(含固定照顾加分)和艺术类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福建省艺术类最低本科控制线上的考生中,按考生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在专业统考成绩相等的情况下,按相关科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相关科目成绩的排列顺序:文考成绩(含固定照顾加分)、语文、综合、数学、外语。所有成绩均相同时,学院将综合考虑考生特长等因素,择优录取考生。

2.浙江省考生:

音乐表演专业只录取参加浙江省音乐类专业统考,并且获得合格证的考生。美术学、产品设计、动画专业只录取参加浙江省美术类专业统考,并且获得合格证的考生。

录取时在文考成绩(含固定照顾加分)和艺术类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浙江省艺术类最低本科控制线上的考生中,根据浙江省高校招生管理部门提供的考生投档分从高到低进行调配。在考生投档分相等的情况下,按相关科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相关科目成绩的排列顺序:专业统考成绩、文考成绩(含固定照顾加分)、语文、综合、数学、外语。所有成绩均相同时,学院将综合考虑考生特长等因素,择优录取考生。

第十二条体育类专业的录取要求,以考生所在省份体育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在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均合格的基础上,学院将根据考生所在省份高校招生管理部门提供的考生投档分从高到低进行调配。在考生投档分相等的情况下,学校将综合考虑考生相关科目成绩及特长等因素,择优录取考生。

第十三条国际化本科教育实验班项目实行大类招生,学习一年后分专业方向。根据规定,学生需在第一学年末参加雅思或同等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者进入项目专业课程学习,成绩未达到者按学院课程计划学习。项目在各省区市的录取时,均只录取有填报国际化本科教育实验班相关专业志愿的考生,未填报专业志愿将不予录取。根据教学安排,进入项目专业课程学习的学生,符合条件者第四年可自愿选择到国外合作院校学习(学分互认),或选择继续留在我院就读。

第十四条学院招生监察工作在福建师范大学纪委、监察处的监督下进行,监督电话:0591-22867115。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根据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方能注册。学院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采用学费按学年标准预收,毕业当年结算的收费方式。各专业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国际化本科教育实验班学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1]365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2013年新增专业学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3]241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2014年新增专业学费标准和调整原专业学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4]169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2015年新增专业学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5〕172号等批文核定标准执行。学费退费办法按学院闽师协财[2011]3号文件执行。

国际化本科教育实验班国内学习阶段的学费不含出国手续费、SQA学籍注册等其他费用。国外学习阶段按国外大学收费标准付费,学院不另行收取学费。

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2]567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福建师范大学新建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3]487号文件标准执行。

第六章其他

第十六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可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新生报到后,学院将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凡不符合要求或者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将取消其录取资格。被录取的专升本学生如未取得普通高职(高专)毕业证书的,学院按照规定取消其专升本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学院设有优秀新生奖学金,专业学习奖学金,以及科技创新奖、文体竞赛奖、社会工作奖等单项奖学金。学生根据条件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以及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等。

第十九条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由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学位授予规定的,由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国际化本科教育实验班学生,在国内学习和出国留学阶段,学业成绩分别达到双方院校毕业或学位授予要求者,由我院授予相应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并由国外大学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联系方式:

学院网址:http://cuc.fjnu.edu。cn/

招生办E-mail:xhzs@fjnu.edu。cn

通讯地址:福州市闽侯上街大学城学府南路

邮政编码:350117

电话:0591-22868667

国际教育学院(国际化本科教育实验班):0591-2286796622868685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院以往规定凡与本章程有不一致之处,均以本章程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

二〇一六年四月

6、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2016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学院概况

第一条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院校国标代码:14046),是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全日制本科层次的独立学院,学制四年。学院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下店路15号(毗邻福建农林大学福州金山校区)。

第二条学院依托福建农林大学优质的教育资源办学,共享福建农林大学优美的校园环境和80年办学历史积淀的校园文化。

第三条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颁发教育部承认学历并经电子注册的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毕业证书,符合条件的授予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录取计划、批次及招生要求

第四条学院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在福建省和其他省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生源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学院招生相关信息可登录学院招生网站浏览。

第五条学院所有专业在福建省安排在本科第二批次招生,其余省份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六条考生符合国家及省的有关高考报考条件,男女比例不限,入学后主修外语语种为英语。专业体检受限标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新生入学体检复查后遗留问题的处理,学院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录取原则

第七条学院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择优录取。学院投档、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1,部分省份和批次对投档比例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的比例投档。

第八条每一轮次投档学院的非美术类考生,院校志愿采用“分数优先”,专业志愿采用“专业清”的模式录取。“专业清”即专业志愿之间有先后顺序,先按第一专业志愿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取,如有未完成计划的专业,则从未录取的考生所填报的第二专业志愿中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以此类推直到专业计划完成。

第九条福建省美术类考生录取时,对于投档学院符合录取条件的合格考生,分专业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预录取排序(综合分计算方法:综合分=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R*60 考生文考总分*40,R(系数)=高考文化满分值/省级专业统考满分值;若有享受福建省加分政策照顾的考生,文考总分取加分后的文考总分)。若综合分相同时,依次按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文考总分、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

第十条福建省考生报考英语专业应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试。福建省考生报考中加合作项目专业,高考英语成绩不得低于英语总分的60。

第十一条录取到中加合作项目的考生,应有填报该专业志愿。生源不足时,由学院决定是否电话征求部分无法录取其他专业的考生意见,在要求的上载时间前,录取符合条件并明确表示愿意录取到中加合作班专业的考生。

第四章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政策

第十二条学院2016级各专业学费标准按闽价费[2015]169号文件执行。中加合作项目专业学费标准按闽价费[2016]87号文件执行。学院实行学分制收费。学生因转学、退学、休学以及其他原因变动学籍的,学院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物价局闽价费[2005]435号、闽价费[2007]74号文件规定一律按实结算。

第十三条奖助学金政策

1、学院根据国家、省级相关文件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2、学院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一次,评选比例为本年级专业学生总数的40。

3、学院对省级以上各类学术、科技、文化、艺术等竞赛活动获奖,或发表论文,或作为发明人获得专利授权的学生予以奖励。

4、学院设立相关勤工助学岗位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劳动取得一定报酬,弥补部分生活费开支;学院积极开辟社会资助渠道,建立起奖、助、贷、缓等完善的资助体系。

5、为鼓励考生报考中加合作项目,针对中加合作项目学生,学院另加设以下奖励:

(1)入学奖学金:

凡常规志愿填报且达到本科一批录取分数线(不含加分政策照顾成绩)录取我院中加合作项目专业的新生给予一次性50000元奖励。

对于常规志愿填报并录取我院中加合作项目专业的文、理科前三名新生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为10000元、7000元、5000元。排名计算方法:专业新生排名=新生高考成绩排名/新生所在省份文(理)科总人数*100。

报考中加合作项目专业的考生,高考英语单科成绩高于(含)英语总分的90且口语成绩高于(含)英语口试的90,学院一次性奖励8000元;高考英语单科成绩高于(含)英语总分的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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