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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单独二胎政策最新解读:申请应提交证明及奖励优惠

发布日期:2016/4/18 16:52:5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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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修改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日前正式发布,这意味着“单独两孩”政策在我省正式施行。记者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了解到,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已经出台,为政策的实施提供了保障。【漳州正式实施单独二胎政策】

据悉,“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单独夫妇不符合再生育政策已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属于违法生育,要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已怀孕但未生育的夫妇,应按《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规定,补办再生育服务证。

根据实施方案,“单独两孩”政策适用于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已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应同时具备一方为独生子女、双方只有一个子女、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福建省等三个条件。户籍不在同一省(区、市)的流动人口单独夫妇,只要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就可在那里提出再生育申请。

“单独两孩”申请程序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需经双方申请,如实填写《再生育申请表》,由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并提交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由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其中,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提交以下材料: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再生育申请表》和双方近期免冠两寸照片;一方是独生子女的有效证件,即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或申请人承诺声明。

“视为独生子女”应提交的证明

父母生育的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发生子女死亡所在医疗机构、注销户籍的派出所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收养的以1992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在此之前收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收养证明;在此之后收养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单独夫妇一方为本省户籍、一方为外省户籍的,外省一方应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证明。

关于独生子女奖励优惠的问题

政策实施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自批准再生育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独生子女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不再退回。

政策实施后放弃再生育的,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了相关奖励优惠待遇后,又提出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退回已领取的奖励费及有关优待优惠的资金和物质。(记者余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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