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平、徐燕和等省人大代表建议推动完善“”相关公共政策,提高公共服务能力。
在单独政策放开后,国家对是否可以沿用原计划生育政策下晚育福利尚无明确规定。为此,代表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在修订《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同时,及时修订《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法律法规;政府职能部门及时制定出台“”生育待遇实施细则,延长生育的产假时间。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十五日;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为此,多位省人大代表建议女方产假、男性照顾假的待遇应该适用于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