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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4/1/7 10:42:15 浏览:

息,汇报重要工作完成情况。

(三)需要党政共同决定的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安排近期党政重要工作。

(五)处理党政日常工作中不宜由领导成员个人决定的问题。

(六)处理突发性事件,落实校园安全维稳工作。

(七)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级单位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总支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二十四、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务的评议与审核机构。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校内不同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声望和教学科研水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学术委员会人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原则上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系(部、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院可根据需要聘请行业企业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采用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等方式产生,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依其议事规则公平、公正、公开履行职责。学术委员会下设科研工作委员会、专业建设与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经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策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研究事项须得与会委员的2/3同意方为通过。”

二十五、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专业建设、师资队伍、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以及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二)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教学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三)审定专业设置及新专业申报、专业评估标准、人才培养方案。

(四)审定学术道德规范,对学术纠纷与学术失范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审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六)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七)评定由学院自主设立的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八)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

(九)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咨询意见。

(十)对教学科研经费的预决算、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等提出咨询意见。

(十一)其它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

二十六、将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行政管理部门的教育政策。”。

删除第七、八项,第九项至第十项相应改为第七项至第八项。

二十七、将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各专业系”修改为“各专业院系”。

二十八、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聘委会’)负责学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聘委会由学院领导、学术委员会负责人、人事、教学、科研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其人数应为奇数,不少于7人。聘委会主任一般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由学院经过民主程序产生。聘委会一届任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任期届满,根据具体情况组成新一届聘任委员会。”

二十九、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聘委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研究处理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

三十、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

三十一、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每届任期5年。”

将第二款修改为“学院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教代会闭会期间,工会委员会是学院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学院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处理教代会提案,执行有关决议。”

三十二、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在学院党委领导、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拓宽学院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代表全院学生的意志,维护全院学生的利益。学院尊重和支持学生通过学代会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反映学生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每届任期3年,学生会组成人员,采用民主推荐、差额选举产生。”

三十三、将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及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俭学、文体等活动,平等使用学院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将第二项修改为“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获得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

将第七项修改为“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三十四、将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中修改为“遵守法律、法规及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人文素质和身心素质,具备职业核心能力和专业核心技能。”

将第三项中修改为“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院的教育和管理。”

三十五、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学院实行‘学历证书 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推动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

三十六、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学院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学生社团活动。学生社团是学院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经过学院批准成立,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三十七、将第五十条第一项修改为“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三十八、将第五十一条第六项修改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十九、将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机制,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接受社会捐赠、开展合作等,设立校友会、教育基金会等。”

四十、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和审计制度,完善财务监督机制,防范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学校按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十一、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学院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和使用。学院实行“统一管理、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维护学院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学院建立健全相应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院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四十二、将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学院建立后勤保障制度,设立相应的服务、管理机构,切实提高后勤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为学院的办学活动做好后勤保障。”

四十三、将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学院建立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评价制度;接受举办者依法通过专门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对学院的专业和办学水平、质量进行评估等,对学院的办学进行管理和监督;吸纳行业组织、企业参与评价。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四十四、将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中“政校企合作”修改为“校企合作”。

四十五、将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学院依法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其规则开展活动,以多种形式建立与校友联系沟通机制,加强学院与校友的联系,定期向校友介绍学院发展情况,通报校友的动态和成就,增进相互了解和情谊。学院鼓励校友为学院建设发展出谋献策,支持和参与学院建设。学院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联谊组织,在学院校友会的指导和支持下开展活动。”

四十六、将第六十七条修改为“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学院党委会审定后,呈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本章程的修订,须由院长提出或学院党委会提议,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征求意见,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经学院党委会审定后,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

此外,对条文、章节序号和标点符号、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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