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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和评估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3/11/28 14:48:38 浏览:

各市、县(区)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2010-2012年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实施意见》(闽政〔2009〕2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79号)等文件精神,促进各地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全面落实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任务,推动我省特殊教育办学质量的全面提高,我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制定了《福建省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评估标准(试行)》(附件1,以下简称《评估标准》),现下发实施,并就全省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和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特殊教育是社会文明、和谐进步的重要窗口。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下,全省各地逐步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都有了较大的提升。但由于基础相对薄弱,全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总体水平仍然较低,校舍建设和仪器设备配备不达标、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水平不高等问题普遍存在,不同程度地影响到特殊教育课程改革的推进和教育质量的提升。实施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全面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加强学校各项管理工作、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是推进我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党和政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措施,也是关爱弱势群体、保障教育公平的具体体现。各市、县(区)要充分认识开展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和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将其作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平等接受良好教育的重要工作摆上突出位置,提高认识,落实措施,扎实推进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切实提升我省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

二、明确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的目标任务

我省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的总目标是:争取到2012年,分阶段逐步实现全省80%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达到《评估标准》要求,实现学校校舍、设施建设达到国家基本标准,教学和专用设备基本满足教学和医疗康复的需要;学校办学思想明确,形成自身的办学特色,教育教学质量较好。分期实施的具体目标:

2010年,实现全省30%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达到《评估标准》要求;

2011年,实现全省60%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达到《评估标准》要求;

2012年,实现全省80%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达到《评估标准》要求。

三、严格评估程序

(一)申报资格。符合下列所有条件者,方可申报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

1.学校办学方向明确,指导思想端正,能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近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2.学校属独立建制,具有独立法人、独立校园和校舍,实行独立财务核算。

3.学校具有一定的办学规模(至少应达6个班以上)。

4.学校所在县(市、区)三类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率达92以上,不存在“拒收三类适龄残疾儿童”现象。

(二)基本程序。确定为福建省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须经自评、申报、评估、确认等基本程序。

1.自评阶段。申报学校要在组织广大教职工学习和对照《评估标准》的基础上,组织自查自评,完成自评报告(包括学校概况、办学经验及成效、存在问题、整改措施以及今后改革发展规划等),并填写《福建省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自评表》(附件2)。

2.申报阶段。申报学校在自评的基础上,对照符合福建省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申报条件后,填写《福建省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评估申报表》(附件3),向县(市、区)教育局提出申请(设区市直属特教学校直接向设区市教育局申请),经县(市、区)教育局核实并签署意见,连同《福建省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自评表》上报设区市教育局。设区市教育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安排组织专家对申报学校进行申报工作现场指导,认定其基本符合条件后,由设区市教育局正式行文向省教育厅提出评估申请报告。各设区市应于每年的9月、10月提交评估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3.评估阶段。根据设区市教育局提出的评估申请报告,在确认申报学校符合申报资格的基础上,由省教育厅组织省级专家组赴申报学校进行现场评估。专家组评估后,经集体讨论形成评估意见,并向特教学校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反馈。申报学校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拟定整改方案。

4.确认阶段。省教育厅对省级专家组的评估意见和申报学校的整改方案进行审核,对符合福建省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评估条件且经评估达到430分以上的申报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文予以确认,并向申报学校授牌。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统筹领导。各设区市教育局要以实施特教学校标准化建设为契机,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健全工作机制,加大对特教学校布点建设的统筹规划,原则上人口30万以上、三类残疾儿童少年较多,尚无特教学校的县(市、区),要独立建设一所特殊教育学校,以满足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抓好特教学校标准化建设相关工作的协调和学校创建工作的指导,制定本市《特殊教育学校达标分年度计划表》(附件4),把标准化建设的目标任务分解到所属县(市、区)。各市、县(区)要确保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和评估工作按计划有序推进。

(二)落实工作职责。县(市、区)政府是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的主体。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大经费投入,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照设区市制定的《特殊教育学校达标分年度计划表》,结合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特殊教育提升工程项目、寄宿制学校建设、危房改造等重点工程,组织好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和申报工作。在大力改善特教学校办学条件的同时,要督促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课程改革,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以评促建,推动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纳入督导体系。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双高普九”、“对县督导”和“教育强县”等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作为考核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重要依据。省教育厅还将对省级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对省级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进行抽查,对因管理等原因达不到标准化学校要求的学校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今后,省级开展的有关特教学校综合性先进评比表彰活动,评选对象必须首先取得省级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资格。

各设区市教育局请于8月3日前将《特殊教育学校达标分年度计划表》报送我厅基础教育处,电子表格发至电子邮箱:。

附件:1.福建省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评估标准

2.福建省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评估自评表

3.福建省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评估申报表

4.特殊教育学校达标分年度计划表

福建省教育厅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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