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学校建立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任、选拔和奖惩的依据。”
四十一、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创造条件增强教职工对学校的归属感,夯实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基础。”
四十二、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学校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校内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尊重教职工创造性活动,加强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建设。”
四十三、将第四十三条改为四十七条,将“各类表彰奖励制度”修改为:“正向激励制度”。
四十四、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实行国家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完善教职工工作生活保障制度,维护教职工权益。”
四十五、将第四十五条改为四十九条,将“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修改为:“参与学校治理”。
四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内容为:“学生在校享有权利主要有: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学生奖助学项目。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历教育修业年限、考核合格的,获得相应学历证书,符合条件的获得相应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治理,对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表达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四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内容为:“学生在校应履行义务主要是: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刻苦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内容为:“学校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为促进学生成长成才不断完善学业发展、生涯规划、身心健康等服务体系。”
四十九、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学校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五十、将第五十五条分为两条,作为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八条,修改为:
“第五十九条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依据政府、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鼓励和支持所属各部门、各单位依法多渠道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资金。
第六十八条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各界自愿捐赠。基金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
五十一、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建立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校长办公会议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提交校党委会议审定。学校一切收入与支出均纳入预决算管理。”
五十二、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等监督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及相关部门监督。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五十三、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学校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十四、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后勤管理与服务,为学生和教职工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五十五、将第三十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学校主动服务社会,积极对接地方经济发展需求,开展合作办学、课题研究和技术开发,开展校企合作和组织学生社会实践等活动。”
五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七条,内容为:“学校实行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向学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学校委托,处理或协助处理学校法律事务。”
五十七、将第五十三、五十四条合并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学校成立校友总会,联络校友、凝聚校友、服务校友。校友总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促进学校和校友共同发展。”
五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内容为:“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一条,内容为:“学校从原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原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校训中提炼出‘明德、诚信、允能、笃行’作为福建商学院校训。”
六十、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双圆套圆型徽标,图案设计以‘商’字为主体,形态上由翻开的书本和展翅拼搏的动态图形与‘闽’字首字母‘M’组合而成。图案内圆上弧为中文校名,下弧是福建商学院英文全称。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六十一、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学校传承历史校歌(原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闽商之光》,宜风作词,非非作曲;原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贸院之歌》,陈静、张翼作词,李向京作曲),适时组织创作福建商学院校歌。”
六十二、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七十五条,修改为:“学校以教育部《关于同意建立福建商学院的函》(教发函〔2016〕69号)发文日3月22日为福建商学院校庆日。”
六十三、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七十六条,修改为:“章程由校党委提议修订,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议审定后,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六十四、将第六十八条改为七十七条,将“根据本章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修改为:“应认真贯彻落实章程”。
六十五、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八条,修改为:“章程由校党委负责解释。”
六十六、将第七十条改为第七十九条,修改为:“章程自学校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十七、删除原章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七条。
此外,对条文的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