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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福建商学院章程修正案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3/3/24 9:13:21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3-3-21

福建商学院:

你校《关于申请核准章程修正案(2023年修订稿)的请示》(闽商院〔2023〕4号)收悉。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公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厅备案。

附件:福建商学院章程修正案(2023年核准稿)

福建省教育厅

2023年3月21日

附件

福建商学院章程修正案

(2023年核准稿)

为适应新时代高等教育改革发展需要,不断提高学校依法治校的能力和水平,对章程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福建商学院章程》篇幅上由原来的8章70条修改为9章79条。

二、将第二章“办学活动与教育形式”修改为:“举办者和学校”。

三、将第三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细分为:“领导体制”、“组织机构”、“学术治理”、“民主管理”四节。

四、将第五章“学生及校友”拆分为:“第五章学生”、“第七章学校与社会”,将第六章“经费、资产与后勤”修改为:“财务、资产、后勤”。

五、将全文表述“学院”修改为:“学校”,“系(部)”修改为:“二级学院”,“研究中心(所)”修改为:“教学部”。

六、将序言修改为:“2016年,经教育部批准,在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基础上建立福建商学院;2017年,福建省人民政府撤销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整体并入福建商学院。

福建商学院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传承弘扬、积极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开创的重要理念和重大实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融入和服务福建发展大局,坚守初心使命,勇于担当作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闽商人才培养、闽商文化传承、闽商智力服务的区域知名商科大学。”

七、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八、将第二条第二段、第三段修改为:“学校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黄铺19号(邮政编码:350012)。

学校在福州市设连江校区、马尾校区和鼓楼校区。”

九、将第四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内容为:“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拥护‘两个确立’,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十一、将第六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

十二、将第九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学校以高等学历教育为主体,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以及其他形式继续教育。”

十三、将第五条改为第七条,增加内容为:“学校实行以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十四、将第三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学校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业务上接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内容为:“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依法依规确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

(二)根据国家和区域发展需要、学校实际以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南,制定并实施学校发展规划,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编写和选用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完成学历教育修业年限、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四)开展与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五)确定教学、科研、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设置,评聘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开展考核评价,实施收入分配。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与经费,争取社会支持,增强办学实力。”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内容为:“学校依法履行义务主要是: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认真履行各项职能。

(三)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四)维护学生和教职工合法权益。

(五)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生、教职工、校友和社会监督。

(六)遵守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七)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校园良好秩序。”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内容为:“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内容为:“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十九、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教材建设及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八)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九)加强党对学校教师工作的领导,完善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十)落实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置机制,保障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十一)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二)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三)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二十、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由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校党委书记主持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检查督促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

校党委会议由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校党委会议须有党委委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问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二十一、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福建商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是学校党内专责监督机构,在校党委和省纪委监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与省监委驻福建商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监察专员办公室)合署办公,一体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或其他党内法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涉案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六)履行监察职责,对学校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二十二、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校长在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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