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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2/10 9:07:05 浏览:

各市、县教育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改善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生营养状况,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转发你们,并就贯彻《意见》精神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提高对实施农村中小学生营养改善工程重要性的认识

义务教育阶段是儿童少年身体发育和心智发展的关键时期,营养不良不仅直接影响儿童少年的身体健康,而且影响其学习和今后的成长。推进学生营养改善工作,让广大农村群众共享改革成果,使农村孩子与城市孩子在健康条件上拥有同等的起跑点,是省委、省政府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海西社会的重大举措,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以人为本理念的重要体现。各级教育、财政及相关部门要将营养改善工作作为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抓实抓好。

二、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要求

各地应按照“政府主导、试点先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首先在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寄宿生营养改善工程基础上,逐步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家庭经济困难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开展营养改善工作试点,以全面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的实施,不断提高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水平。

(一)提高省定寄宿生最低生活费补助标准。从2012年春季学期起,将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寄宿制学校就读寄宿生,每生每天最低生活补助费从1元提高到2元,全年补助500元(每年在校天数按250天计算,下同),对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天最低生活补助费从2元提高到4元,全年补助1000元,初中每生每天最低生活补助费从3元提高到5元,全年补助1250元。以上补助资金由省、市、县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

(二)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寄宿生营养改善工作的要求。各市、县在继续做好免费提供寄宿生营养早餐工作基础上,采取提供免费营养午餐或晚餐、课间加餐、午餐或晚餐加菜等多种方式改善寄宿生营养状况。农村低保家庭寄宿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在提供免费营养早餐基础上,至少再提供1份免费营养午餐菜或晚餐菜。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学校适度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组织师生自己动手改善生活。

(三)积极开展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在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寄宿生营养改善工程基础上,有条件的市、县可以经济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等地区为重点,因地制宜地开展营养改善工作试点,对试点工作开展较好的市、县,省级将予以支持和奖励。

(四)鼓励社会参与。鼓励共青团、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人民团体和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在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在改善就餐条件,提高伙食营养,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五)全面落实营养改善工作的责任。各地应按照《意见》要求,切实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责任,因地制宜地推进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开展。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营养改善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有关学校要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实行校长责任制,切实把农村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抓实抓好。

三、加大对营养改善工作投入力度

(一)加大对学生就餐和生活设施建设的投入。各地要按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有关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学生食堂设施建设,并在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农村义务教育薄弱校改造计划和国家初中工程二期建设中,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食堂等学生生活设施作为重点,予以统筹安排。各地在建设学生食堂等生活设施时,要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搞超标准、豪华建设。

(二)各地要相应调整制定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补助标准。各设区市在不低于省定最低补助标准基础上,调整制定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应适当提高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尤其是农村低保家庭学生补助标准。对所属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试点的市、县,可参照国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农村义务学生营养改善补助标准制定农村学生营养改善补助标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补助费自行提高部分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承担。各地原有安排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补助经费应继续保留。厦门市所需专项资金由厦门市政府统筹安排解决。

(三)要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相关经费。2007年,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补助的通知»(闽政文[2007]428号)已明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食堂不得承包经营,各市、县政府要按照国办发[2011]54号及省里有关文件精神,为农村学校食堂配备合格工作人员并妥善解决待遇和专业培训等问题,确保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顺利实施。

四、加强对营养改善工作的管理

(一)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食品安全工作摆在首要位置,要按照《意见》要求,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食品安全工作管理。同时,要建立食品留样监测制度,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要坚持食堂从业人员体检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把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经费的管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资金应足额用于为学生在校期间提供营养餐或食品开支,以改善学生营养状况,学校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学生,营养改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理由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教育和财政部门要按照《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经费管理的通知》(闽财教[2011]4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加强学生营养改善经费的管理。

(三)完善学生膳食管理。在供餐管理方面,要制定中小学食堂供餐规范,明确数量、质量和操作标准,定期公布配餐食谱、价格和数量,同时,加强对学生食堂运行管理,降低运营成本,不得将食堂从业人员工资费用等纳入或变相纳入学生伙食费成本中。

五、完善管理制度并强化监督检查

(一)健全管理制度。营养改善工作涉及食堂管理、校园食品卫生安全及食品采购供应等多方面问题,各地要高度重视营养改善工作制度建设。要结合实际,制定并完善学校食堂管理、卫生管理、原料采购、食品配送、招标投标、食物中毒处理预案及食堂、生管工作人员管理等相关制度,确保营养改善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营养改善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进一步完善检查监督机制。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营养改善工作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定期进行督导。教育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公示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方案、营养补助标准及资金使用等情况。对工作落实不到位,学生及家长意见大,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对学生营养状况的动态监测和指导。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要组织和指导学校,建立学生营养状况、健康状况监测机制,定期收集、整理相关数据,加强对学校、家长进行营养配餐、科学饮食方面的指导和服务,注意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整相关政策制度,不断提高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营养水平。

(四)要加强宣传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准确、深入宣传这项惠民政策。特别要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全面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同时,在学校中要开展感恩教育,把党和国家的关怀转化为中小学生成长进步的动力。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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