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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核准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修订章程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3/2/6 10:13:54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1-6-23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你校《关于申请核准<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请示》(闽林院综〔2021〕7号)收悉。经审核,该章程(核准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

附件: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核准稿)

福建省教育厅

2021年6月23日

附件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核准稿)

序言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前身“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福州林业学校”始建于1953年,创立地址在福州市盖山区北园村。1956年4月,因战备需要迁至南平市,改名为“福建省南平林业学校”;1958年11月,并入福建林学院,更名为“福建林学院中专部”。1959年5月,更名为“福建林学院附属林校”;1961年8月,与福建林学院分离,恢复为“福建省南平林业学校”;1963年更名为“福建林业学校”;1969年因文化大革命被迫停办,1974年复办;2003年,升格为高职院校,定校名为“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2008年,被确定为“福建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2009年,形成天麟校区与江南校区并存的“一校两区”的校园格局;2010年,被确定为“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2015年,被确定为“福建省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2019年,被确定为“福建省三全育人试点单位”、信息工程系被确定为“全国党建标杆院系”。

建校以来,学校始终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办学,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办学职能,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之路,形成了鲜明的行业办学特色和优势。

学校现行章程2016年6月经《福建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9号(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闽教法〔2016〕49号)予以核准,2021年根据职业教育改革和学校发展情况进行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英译名称为FujianForestryVocational&TechnicalCollege。

学校法定住所为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海瑞路1号,邮编:353011。学校设有天麟校区和江南校区,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学校的网址是:http://www。fjlzy。com。

第三条学校是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福建省教育厅管理。

第四条学校是以非营利性为目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学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秉承“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林业行业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学生优质就业为导向”办学方向和“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文化铸校”办学理念,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福建省职业教育改革工作方案》,坚持立德树人,构建“三全育人”工作体系。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协同育人为路径,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为重点,以治理能力提升和校园信息化为支撑,围绕乡村振兴、生态文明、精准扶贫、中国制造2025、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需求办学,进一步促进学院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创新发展与开放发展,将学院建成特色鲜明、优势突出,位居全国林业类院校前列的现代高职强校,成为生态省建设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高地、全省林业行业规模最大的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中心、全省林业行业重要的技术研发与推广中心、生态文明与森林文化传承创新的重要基地。

第六条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开展成人教育、职业培训和科技服务活动。

第七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等;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对外教育与科技交流和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八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九条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依法治校、民主管理,坚持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条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学校党委根据党委议事规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一条学校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党政办公室、纪委副书记、组织部、宣传部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党委会可确定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中国共产党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行使监督执纪问责职能,按规定受理和组织办理学校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纪律的举报和案件并作出处理,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学校实行校长全面负责、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校长办公会议的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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