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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集美大学章程修正案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2/12/21 10:32:13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2-12-9

集美大学:

你校《关于申请核准〈集美大学章程(修正案)〉的请示》(集大综〔2022〕22号)收悉。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公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厅备案。

附件:集美大学章程修正案(2022年核准稿)

福建省教育厅

2022年12月9日

附件

集美大学章程修正案

(2022年核准稿)

一、将序言修改为:“集美大学前身是爱国华侨领袖陈嘉庚先生1918年以来在厦门集美学村创办的系列专门学校。1994年10月,经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原交通部所属的集美航海学院、原农业部所属的厦门水产学院、福建省所属的福建体育学院、集美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和厦门市所属的集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等五所高等学校合并组建为集美大学。1999年1月,学校实现实质性合并。2004年,厦门市所属的厦门市工业学校成建制并入。学校为福建省‘双一流’建设高校,是交通运输部与福建省、自然资源部与福建省、福建省与厦门市共建高校。

集美大学秉持‘诚毅’校训,坚持嘉庚精神立校、诚毅品格树人,立足地方、面向全国、服务行业,培养应用创新型人才。”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学校名称为集美大学,简称‘集大’,英文名称为JimeiUniversity,英文缩写‘JMU’。

学校法定住所为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银江路185号,邮编:361021。学校的网址是:http://www。jmu.edu。cn。学校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须经举办者同意,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学校是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福建省教育厅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为学校提供教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合法权益,并对学校发展给予政策支持。”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内容为:“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五、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发挥对台区位优势,大力推动闽台教育文化交流与合作,努力建设海峡两岸教育、科技、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平台。

发挥涉海学科传统优势,推动工科与涉海学科深度融合,拓展面向海洋的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领域,打造‘工海’学科特色与优势。”

六、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学校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福建省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海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福建省的相关规定,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国家和各级政府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七、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集美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八、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公平获得在国(境)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学校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十一、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十二、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十三、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十四、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严守师德底线,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六)遵守学术规范,坚守科研诚信,恪守学术道德;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五、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建立完善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依托学校工会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受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十六、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十七、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福利待遇,努力使教职工收入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

十八、将第二十七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杰出访问教授、讲座教授、讲座讲师、外籍教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政策、学校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十九、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坚持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完善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

(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八)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教材建设及管理,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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