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我爱福建 > 地方信息 > 正文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福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2/10/27 14:15:38 浏览:

得相应的工作机会和生活条件;

(五)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对职务聘用、福利待遇、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依法提出申诉;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学院教职员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立德树人;

(二)珍惜爱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培训、社会服务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学院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学院保障和支持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院管理。

第六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一条学生是指学院依法录取,并通过资格审核获得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二条学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平等地接受学院教育、使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以及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参加勤工俭学、合法的社会活动及文体活动,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三)按照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

(四)公正地获得学业和道德上的评价,按照规定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各种奖励;

(五)对纪律处分和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七)按规定公平获得文化交流、学习和深造的机会;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学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珍视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遵守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友爱互助,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修毕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取得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必须的学分,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达到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发给结业证书,对退学的学生,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五条学院保障和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及其他各种形式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学院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培养、奖惩等,具体办法由学院或学院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学院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申诉,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院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就业指导等服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项目,采取多种措施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七章党、团、工会组织

第四十八条中国共产党福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委员是党在学院中的战斗堡垒,发挥党组织实施重大决策、履行监督责任、提高办学质量、把握办学方向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十九条按照省市党组织的要求配备党务干部队伍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加强对学生的服务、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维护学院安全稳定的工作体系。

第五十条学院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组部、教育部等五部印发的《民办学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及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等部门印发的实施方案和省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福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福州市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学院党委主要职责:

(一)学院党委是党在学院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院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三)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院决策机构董事会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做好师生思想稳定、学院安全稳定工作。

(四)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二条学院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党委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由本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党委书记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并且在学院工作2年以上。

第五十三条党组织班子与学院董事会、行政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执行董事会决策。学院党委支持院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

第五十四条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委会会议研究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院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院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院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五十七条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以及实际情况,在学院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院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五十八条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五十九条学院党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院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六十条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工作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六十一条学院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共青团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学生的各项工作,提高青年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

第六十二条学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学院根据《高等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学院的民主监督和管理。

第八章学院的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四条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应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五条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六条学院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变更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自行决定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八条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出现第六十七条中的自行终止情形,学院自行决定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六十九条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学院自行终止的,由学院组织清算;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时,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清算期间,学院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条学院终止时,应通过转学、就业等多种途径,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七十一条学院终止后的财产清偿顺序:

(一)应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学院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出现以下情况,学院可以修订章程:

(一)学院党组织认为必要;

(二)学院理事长或董事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或董事会成员联名提议;

(三)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

(四)法律、行政法规进行重大调整,需要修订章程。

第七十四条学院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

章程修订属于学院办学重大事项,应按董事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决定。

学院章程的修订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机关核准。

第七十五条学院应主动将核准后的章程在学院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向本校和社会公布。

上一页  [1] [2] 

最新地方信息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