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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规范各级政府公务用车福建频道

发布日期:2016/6/3 16:36:1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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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孙毅)《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近日下发通知,根据《条例》规定,对各级政府公务用车进行了规范。超预算、超标准购买公务用车的,要被追究行政责任。

在预算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在公车配备上,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管理制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车辆。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并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

为防止个别单位超编制、超标准用车,我省明确规定,超预算、超标准开支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或者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的;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或者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豪华内饰或接受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捐赠车辆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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